南京千里馬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李裕華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鄂0103執323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2-01
法院: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南京千里馬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裕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168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南京千里馬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李裕華支付欠款5000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待定數,按實際還款時間及法律規定計算)、訴訟費用566元,承擔執行費(待定數,按實際執行金額及法律規定計算)。本院已依法受理南京千里馬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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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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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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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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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