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金馬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迎商初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2016-02-01
法院: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金馬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以下簡稱七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建總)、山西省晉劇院(以下簡稱晉劇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原市金馬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昊、王華,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陽、王建芳,被告山西省晉劇院的委托代理人蘇玉茂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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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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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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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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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