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至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王信梅、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州民一終字第519號
判決日期:2015-01-29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湘西自治州至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善物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信梅、原審第三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湘西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至善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龍晶晶、被上訴人王信梅的委托代理人田晏、原審第三人移動湘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浩林均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至善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禮清、被上訴人王信梅、原審第三人移動湘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濤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上訴人至善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超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出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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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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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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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