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冉雙、江油市長建實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川0781執恢55號
判決日期:2018-01-16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0)綿法經終字第89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00)江油執行字第110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受理上列申請人江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冉雙、江油市長建實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的規定,裁定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