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仁律師事務所與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川3401執18號
判決日期:2016-01-15
法院:西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四川鼎仁律師事務所與被執行人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865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之規定,裁定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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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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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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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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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