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恒聰與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41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5-01-08
法院:珠海市香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林恒聰訴被告(原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4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凍結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銀行珠海翠微支行,賬號為4440xxxx2的銀行存款;二、凍結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銀行珠海屏東分理處,賬號為20×××50的銀行存款,以上凍結限額為人民幣8萬元為限。2015年1月8日,林恒聰以其與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為由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銀行賬戶的凍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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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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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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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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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