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蕾、王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6執536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趙曉蕾與被執行人王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為本院(2021)津0116民初29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被執行人賠償申請執行人損失159526.12元,給付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6元。
執行過程中,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并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應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調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請執行人告知,申請執行人亦表示認可,并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尹立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岳森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