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寧縣支行、王靜等民事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23執2306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寧縣支行與被執行人王靜、朱飛其他案由一案[執行依據:(2020)蘇0923民初4693號],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執行。因被執行人王靜、朱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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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王靜、朱飛銀行存款48433.54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執行費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凍結其等值債權,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院對銀行存款的凍結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上述執行措施期限臨近屆滿,案件仍未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書面續封申請,否則,期限屆滿后,執行措施將自動解除。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倪常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姜思益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