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千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肖芊等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271民初5079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峪關市千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千力公司)、肖芊訴被告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公司)、第三人溥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溥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千力公司、肖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春虎、東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靜逸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溥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千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嘉峪關溥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貨款88000元并承擔從2016年9月13日至原告起訴之日、以年利率4.75%計算的利息11634元,合計:99634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間,原告向被告漸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誠國際購物中心項目部供五金附件材料,2016年8月3日,經雙方對帳,確認被告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誠國際購物中心項目部欠原告貨款198035.80元。經原告催要,被告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嘉峪關溥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為由于2016年9月13日向第三人嘉峪關溥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付款委托申請》,要求第三人嘉峪關溥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代其支付原告貨款198000元,第三人溥源公司接到《付款委托申請》后,代被告東陽三建支付原告貨款11萬元(其中現金5萬、購物券6萬),其余88000元第三人溥源公司要求原告找被告東陽三建主張,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稱其已委托第三人溥源公司付款為由推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依法起訴。
東陽公司辯稱,原告陳述所欠貨款無異議,但是該款項已經于2016年9月13日由其與第三人溥源公司進行了債務轉移,約定由溥源公司進行清償,在東陽公司與溥源公司工程款結算中,也將該債務轉移涉及款項進行了扣除,后溥源公司履行了部分義務,原告也接受了溥源公司支付材料款的行為,故債務轉移成立,應當由溥源公司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項。2.原、被告之間并未簽訂合同,雙方之間亦未約定利息,且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不明確,故原告主張的利息不應當得到支持,即使要支付,也應當由債務轉移后的債務承擔人溥源公司支付。
溥源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東陽公司提交的證據(2017)甘0902民初3562號民事判決書、(2017)甘09民終1176號民事判決書、(2019)甘02民初96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016年期間,原告向被告東陽公司供應五金附件材料。2016年8月3日,原告千力公司向被告東陽公司發出企業詢證函核對賬務,被告東陽公司確認截止2015年12月30日欠原告千力物資198035.8元。2016年9月13日,東陽公司出具付款委托申請,載明“嘉峪關溥源置業有限公司:茲有肖芊供給東陽三建天空之城項目部五金附件材料款壹拾玖萬捌仟元正(198000元),我方同意全額付給肖芊,…特此憑據”,肖芊在付款委托申請上簽署“情況屬實”。后溥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11萬元(其中現金5萬、購物券6萬)。至今被告欠原告88000元。
另查明,嘉峪關溥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變更名稱為嘉峪關溥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判決結果
一、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嘉峪關市千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88000元、利息11634元,合計99634元;
二、駁回嘉峪關市千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肖芊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1元,減半收取計1145.5元,由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陶國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海萍
書記員司莉薇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