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鵬、楊志剛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271民初349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鵬與被告楊志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小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志剛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小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合計7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8日,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諾于2016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上門催要,但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系。
楊志剛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借條、字條等證據。借條記載:借款人楊志剛,男,回族,家庭住址嘉峪關市××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153****8131。今因資金周轉向王小鵬借到伍萬元整,借款期限兩個月,月息2%,于2016年12月18日一次性還清。逾期還款本人自愿承擔借款本金30%的違約金。此據。借款人楊志剛,借款日期2016年10月18日。字條記載:本人楊志剛自愿將父親(楊玉林)名下馬自達轎車(×××)抵押給王小鵬,本人從王小鵬處共計借款伍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兩個月(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借款人楊志剛,2016年10月18日
判決結果
被告楊志剛償還原告王小鵬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合計7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5元,減半收取計787.50元,郵寄費124元,合計911.50元,由被告楊志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桃桃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