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遵峰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8712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遵峰、聊城市華海古城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5民終36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張遵峰已認可在2015年2月15日由申請人向案外人袁亮亮付款1020000元,但在二審中張遵峰以該款項沒有經其同意由袁亮亮代收工程款的手續為由,使得二審法院未對該款項進行認定。事實上在申請人向袁亮亮付款前,張遵峰向申請人出具了證明一份載明:“同意將聊城華海古城光岳府工程款壹佰零貳萬支付給袁亮亮”并有張遵峰本人簽字捺印,申請人提交該份證據證明該款項應予以認定并扣減。2.二審中,被申請人張遵峰提出主張已還款30萬,并墊付20萬元,對此申請人未見到張遵峰提交的任何材料,二審法院也未對張遵峰提交的材料主持質證,未經質證就對該項證據予以采納有失偏頗。3.申請人在一、二審判決中與被申請人聊城市華海古城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付款數額上雙方存在出入。二審法院認定聊城市華海古城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對申請人付款14519302.71的事實也未有證據證明,二審法院未給雙方以時間對賬,從而導致認定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而且案涉工程涉及的甲供材甲分包等情形,在本案中應屬同一法律關系,審判過程中也未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張遵峰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程序,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張華
審判員張光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柴華
書記員袁翠翠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