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立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2刑初879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7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建立犯盜竊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1日16時許,被告人孫建立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某網吧內趁黃某某熟睡之機,將其放在電腦桌上充電的“華為”牌手機盜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230元;被盜手機已起獲并發還被害人;被告人孫建立于2020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某網吧內被民警抓獲。同時認為被告人孫建立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犯罪記錄、涉案財物已起獲發還等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孫建立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孫建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自愿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孫建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取保候審前先行羈押的3日已折抵;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議庭
審判員趙程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張慧寧
書記員王崢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