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與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家政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7民初12242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靜與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賈艷杰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本案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退還剩余服務費14001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與被告簽訂合同,通過被告的平臺管家幫介紹雇傭家政服務人員,并于2018年9月20日付給管家幫52000元服務費。后因家中不再需要保姆,該公司經營不善,沒有使用該平臺,原告要求退還剩余服務費,被告以公司沒錢為由拒絕退還剩余費用。
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本案庭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20日,王靜(用戶、甲方)、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管家幫平臺、乙方)與賈紅香(服務方、丙方)簽訂《管家幫平臺信息服務協議》,約定:甲方通過“管家幫”平臺發布的服務人員信息,自愿選擇丙方為其提供一般家務服務,服務期限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就本協議項下的家政服務,甲方應向丙方支付服務費,具體支付標準為4000元/月。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平臺信息費0元。丙方應向乙方支付平臺信息費0元。甲方和丙方自愿委托乙方指定機構代收代付勞務費,即甲方將應向丙方支付的勞務費通過乙方的支付通道支付至乙方指定機構賬戶,待丙方服務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由乙方指定機構扣除丙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平臺信息費后的余額支付至丙方指定賬戶,同時將丙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平臺信息費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甲方預付勞務費采用如下形式:甲方一次性預付勞務費,于2018年9月21日前通過乙方支付通道支付給委托的勞務公司賬戶,費用總計48000元。上述協議另對各方權利義務、收費內容及標準、費用結算及支付、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進行了約定。后王靜向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預付勞務費48000元及其他費用4000元(該4000元其他費用已退還)。
訴訟中,王靜陳述截止本案法庭辯論終結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服務費14001元未退還,并提供管家幫平臺截圖等證據佐證。
上述事實,有管家幫平臺信息服務協議、管家幫平臺截圖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退還王靜服務費1400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元,由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直接給付王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賈艷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李秦進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