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章、楊志剛勞務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13執1310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李貴章與楊志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413民初258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楊志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楊志剛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材料,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和申報財產,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履行能力進行調查。經查明,被執行人楊志剛名下有牌照號為蘇B8××××的車輛(已輪候查封,未實際控制)、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無銀行款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楊志剛發出限制消費令,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對此無異議,認可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材料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413民初258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先彪
審判員郭影
審判員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健健
書記員高群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