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貴州威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526民初4618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開發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26MA6DJ3MM1P。
原告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威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省華鎣市南方送變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5日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所涉工程內容為:威盟物流安裝低壓分接箱工程。安裝低壓分接箱2臺,開挖電纜約30米,制作電纜頭約1個,修建電纜分接箱1個。工程總價款為12700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計價。合同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原告待工程完工搭火向被告出具收據后,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工程款。后原告按期完成工程約定內容,并向被告出具了收據,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付工程款至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支持原告的訴求。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原告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2、《工程承包合同》,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就案涉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為12700元;
3、發票記賬聯,證明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開局了發票;
4、與被告公司負責人代永興的錄音資料一份,證明原告就案涉工程款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認可所欠款項。
被告未作答辯。
在舉證期限內,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1號證據,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2號證據雖是復印件,但與4號證據相互印證,4號證據中的通話人代永興與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人(被告代表)系同一人,錄音顯示,被告公司一直認可欠款12700元的事實。故本院對該2號、4號證據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3號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證據三性,但不能證明已經向被告交付,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陳述及上述采信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將威盟物流安裝低壓分接箱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工程工期為: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5日。合同價款為12700元。合同約定,待工程完工搭火,原告出具給收據后,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有工程款。后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由被告貴州威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5日內支付原告四川省華鎣市南方變電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計12700元。
案件受理費59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璨
書記員???趙澤民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