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天地泰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115民初5692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天地泰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泰公司)與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充水電公司)、金國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地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南充水電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20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9年12月03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訴之日至,產生違約金24505.24元);3、判令被告金國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擔保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2月21日,原告與被告南充水電公司簽訂了《都勻充電樁合同書》(合同編號TADTA2017122101);2018年1月2日簽訂了《都勻50KVA路燈箱變合同書》。雙方就電氣設備單價、數量、交貨方式、結算、付款方式及違約金等問題有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貨義務。2019年12月3日,經被告確認,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設備總貨款金額為210600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累計支付了90000元,尚欠120600元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南充水電公司、金國武經本院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1日,以原告為乙方(供方)、“金總”為甲方(需方)通過微信簽訂一份《都勻充電樁合同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充電樁,總價款33600元,合同簽訂后甲方3日內向乙方預付20000元,所有設備到達甲方施工現場雙方驗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13600元;甲方未按約定付款的,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每日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計算時間從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
上述合同簽訂當日,金國武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17年12月27日,原告完成交貨義務。
2018年1月2日,原告通過微信向金國武發送一份《都勻50KVA路燈箱變合同書》,載明甲方(需方)為金國武、原告為乙方(供方),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箱變、10KV戶外分支箱,總價款177000元,合同簽訂后甲方3日內乙方預付80000元,乙方所有設備到達甲方施工現場雙方驗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97000元;甲方未按約定付款的,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每日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計算時間從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
2018年1月11日,金國武通過微信將上述合同書在尾部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處簽名后發送給原告,該合同尾部甲方處加蓋了南充水電公司公章。
2018年1月14日,金國武向原告支付了4萬元。
2018年2月7日,原告完成上述合同交貨義務。
收到貨物后金國武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款。
2019年3月11日,原告向金國武發送一份《對賬函》,就雙方兩份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其對賬核算,載明兩份合同金額共計210600元,已付款60000元,欠款150600元。2019年3月14日,金國武在該《對賬函》收函單位核對情況處簽名,同時加蓋有南充水電公司公章。
2019年6月23日,金國武向原告支付了3萬元。
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金國武(南充水電公司)發送一份《對賬函》,就前述兩份合同的履行情況要求其對賬,載明載明兩份合同金額共計210600元,已付款90000元,欠款120600元。2019年12月3日,金國武在該《對賬函》收函單位處簽名捺印。
后原告向金國武催促付款未果,遂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如前訴請。
庭審中原告陳述金國武與南充水電公司可能系掛靠關系,但具體情況不清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金國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天地泰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206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20600元為基數、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從2019年12月3日起計算至貨款清償日止);
二、駁回原告貴州天地泰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1元,由被告金國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邵曦霖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