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素雅、楊志剛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381民初3342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鄧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梁素雅與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素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經本院依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素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萬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4日,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以經濟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9萬元。2018年12月5日,經原告催促,二被告償還7萬元,仍下欠2萬元多次催要無果。
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經本院依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答辯質證,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原告梁素雅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原告梁素雅提交的證據,本院將結合案情予以綜合認定。
經庭審,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8年7月14日,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梁素雅借款,并給原告出具一份借條,該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梁素雅現金玖萬元整。借款人:楊志剛王萍2018年7月14號已付柒萬元整2018.12.5號上午家余欠2萬元”。因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經本院依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致使本案無法調解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梁素雅借款2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計算,自起訴之日即2021年5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梁素雅對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860元,由被告楊志剛、被告王萍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案件的上訴費用,按自動撤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司明輝
審判員賀先
審判員海光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代小麗
書記員康京業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