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等劉書敏、丁秀芹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121民初1649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永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劉書敏、丁秀芹、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佳杰、張旭,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梓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書敏、丁秀芹、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名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將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分別轉讓給被告劉書敏、被告丁秀芹,分別占股為49.15%、50.85%。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案外人劉興太、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萬元、利息1015157.45元。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催收上述金融借款均無果告終。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期間,發現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已是失信企業,抵押物不足以償還上述借款。同時發現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為了躲避債務,存在轉移資產的情形。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設立名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從公司設立到股權轉讓僅用十天時間,在這期間,大量涉訴案件未履行并已失信,為了躲避債務,存在轉移資產的情形。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為了躲避債務,將其名下股份轉讓,致使原告債權無法實現。同時,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與二被告存在惡意串通,幫助轉移財產,其行為應屬無效。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一、原告并非本案適格主體,合同效力確認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原告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系,原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二、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司與原告之間的債權有明確的抵押物可供原告實現債權,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原告自己認為抵押財產不足以償還實際欠款,其在持有抵押物的情形下,怠于行使其權利,反而利用其價值300萬元的債權,去影響第三人注冊資本及實際資本過千萬的合法商業行為。結合上述內容,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司并不損害原告利益,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被告劉書敏、丁秀芹、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企業基本信息查詢單》1份、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1份、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1份、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決定1份、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資格證件1份、《失信及限制高信息表》2份、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2020)寧0104民初5447號民事調解書1份、股權轉讓協議2份。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競買標的瑕疵說明打印件1份。被告劉書敏、丁秀芹、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等訴訟權利。上述證據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本院審查認為,原、被告雙方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6月19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與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劉興太、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寧0104民初5447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載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萬元、利息1015157.45元(截止2020年3月18日)及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的利息(按照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與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立豐支行于2017年11月27日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8.37%計算)。如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則按照年利率8.37%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二、如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則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寧縣望遠鎮工業園區永清路北側六號倉庫[永房權證永寧字第XXXX號、永國用(2013)第60074號]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或者以折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三、被告劉興太、李爽對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案件受理費37721元,減半收取計18860.50元,由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劉興太、李爽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隨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該民事調解書發生效力后,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劉興太、李爽未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付款義務,原告也未向興慶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9月16日,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本案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24日,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與被告丁秀芹、劉書敏各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將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權共600萬元的出資額轉讓給被告丁秀芹、將第三人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49.15%的股權共580萬元的出資額轉讓給被告劉書敏。2021年7月8日,原告因向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以及劉興太、李爽催要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款項未果,在其公司官網發布債權競賣信息,轉讓其對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債權,但未能成交。后原告發現被告寧夏泰利龍輪胎橡膠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單以及轉讓寧夏芾銘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的事實,遂提起本案確認之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建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阮思娜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