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2民初485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出版的《2018年版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教材著作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創建于1954年,是建設領域的專業科技出版社,獲得過許多榮譽稱號。原告出版的一建、二建教材在全國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出版物中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全國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與原告簽訂《合作出版協議書》,約定由編委會提供《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等圖書書稿,由原告審校后完成出版工作,圖書著作權歸編委會所有,編委會授權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內享有圖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授權原告以自身的名義開展著作權維權工作。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區內開展建造師課程培訓,并向學員提供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盜版電子書教材。故此原告遂委托代理人向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
被告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記錄在卷。根據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前身為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9年7月8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為現名稱。
2017年4月12日,案外人《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甲方)與原告前身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乙方)簽訂《合作出版協議書》約定:《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以下簡稱本書)包括《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機電工程管理與實務》等14冊的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享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甲方同時將本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給乙方專有行使;乙方負責本書的總發行及打擊盜版工作;甲方授權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義全權代表甲方開展本書的著作權維權工作,包括就針對本書的任何侵權行為獨立提起行政投訴和法律訴訟;本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適用于有效期內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圖書。
2018年5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圖書《2018年版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涉案圖書封面貼有網上增值服務碼,環襯用含有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水印的專用防偽紙印制,封底貼有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專用防偽標。涉案圖書版權頁顯示,該書由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編寫,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書號ISBN978-7-112-21850-9,定價63元。
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公證處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2019)閩廈開證內字第2710號公證書中記載:2019年5月20日,案外人廈門立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向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周某和公證人員吳某及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黃志軍于2019年5月23日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國華大廈標有“行知未來”的場所。在公證員及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黃志軍在上述場所報名學習“一建培訓”課程,支付人民幣2800元,取得微信賬單詳情界面截圖一張(該截圖轉發至公證處公證人員吳某手機保存)(見附件一)、收據一張及名片一張(以下統稱為材料),現場工作人員向黃志軍提供的電子郵箱(258×××@qq.com)即時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該郵件有四個PDF附件)轉發至公證處工作人員吳某的郵箱;隨后,黃志軍將上述取得的材料交給公證員與公證處工作人員保管。公證員對上述場所的標識、現狀及周邊環境進行拍照,取得照片五張(見附件二)。同日,在公證員與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黃志軍對上述材料進行拍照,取得照片五張(見附件三);隨后,公證員與公證處工作人員將上述材料密封并拍照,取得照片二張(見附件四),密封后交由黃志軍保管。之后公證處工作人員吳某下載上述四個PDF附件并保存至公證處電腦,分別打印每個附件文件的前五頁(共二十張,見附件五),且將上述四個PDF附件刻錄至光盤并裝入信封密封(見附件六)。
打開經保全公證的文件名為“18—建管理教材”PDF文件,里面雖無電子圖書版權頁,但經比對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顯示的審定委員會、編寫委員會、《序》、《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編寫組、《前言》以及書中的具體內容,均與原告主張權利的《2018年版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內容一致。
原告指出,被告提供的電子圖書沒有防偽標識,且原告未出版過電子圖書。
另查,被告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經營范圍為電子信息、機電一體化技術、計算機技術、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企業管理咨詢等,住所地為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與圍堤道交口東北側國華大廈712-1。
再查,原告為本案及關聯案件共計四個案件的維權支出報名費2800元、公證費1500元、律師費32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專有出版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復制、發行《2018年版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二、被告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30000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負擔443元,由被告天津行知未來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欣
審判員龐振
人民陪審員曹桂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李萍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