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英國、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7民終499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葉英國因與被上訴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向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公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合議庭告知書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葉英國上訴請求:一、撤銷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3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不是實際施工人,存在錯誤。就本案而言,結合上訴人提交的《通信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以及已被另案認定的黨中洋出具《說明》,足以證實上訴人借用貴州網源通信公司資質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同時,上訴人一審提供的以其名義簽訂的材料購銷合同、付款憑證、用工勞務協議,也足以證實上訴人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組織施工,即是實際施工人。況且,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款項20萬元,更加證實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知道上訴人的存在,并認可施工的事實。為此,一審法院認定錯誤。二、上訴人與貴州網源通信公司資質簽訂的《通行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期限雖已屆滿,但事實上,雙方以實際行為繼續同意履行協議。本案中,《通行工程項目框架協議》到期后,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在上訴人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上蓋章,這是以明示方式認可上訴人借用資質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是以其行為同意繼續履行《通行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一審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證實上訴人與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續簽《通行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存在錯誤。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為何在涉案《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上簽章,以及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為何直接向上訴人支付20萬元工程款的事實,均不置可否。同時,對上訴人原審提交的材料購銷合同等證據材料錯誤適用證據規則。此外,既然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主體不適格,應裁定駁回起訴,而非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三、一審法院違反同案同判原則。上訴人在一審法院類似的案件除了本案之外還有四件,一審法院均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請,但在本案中卻予駁回,違反了同案同判原則。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違反同案同判原則,嚴重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針對上訴人葉英國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被上訴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一、葉英國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施工合同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正確。2017年7月17日,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簽訂《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約定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承建三都水族自治縣交梨至猴場一級公路改建項目一棟桿線遷改工程,葉英國在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欄位置簽名,該簽名屬職務行為,與葉英國沒有關系。因此,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葉英國無合同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正確。二、葉英國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的實際施工人。首先,依據《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負責編制竣工材料、結算資料。但從協議履行情況來看,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沒有在《施工竣工技術文件》上蓋章,也未提供結算資料,致使無法將涉案工程送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未達到協議約定的結清工程款條件,為此,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不應當支付涉案工程余款。葉英國以個人名義提交的《施工竣工技術文件》不符合約定。其次,葉英國與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2016年1月27日簽訂的《通行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期限已于2016年12月30日屆滿,而葉英國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是于2017年7月17日簽訂的《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為此,葉英國不可能是實際施工人。最后,葉英國對其是實際施工人負有舉證責任。三、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向葉英國支付20萬元,實際是向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款。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指派的項目負責人張盛明之所以向葉英國轉款支付20萬元,是因為認為葉英國是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葉英國在《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上確實是以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為此,對于葉英國收到的20萬元,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張盛明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葉英國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二審人民法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針對上訴人葉英國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被上訴人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未答辯。
葉英國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2萬元,并以32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1月20日利息為3.84萬元)2、本案受理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27日,原告與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簽訂《通信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約定被告貴州網源有限公司將黔南地區項目(以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簽訂的單項施工合同為準)交給原告協調市場業務及施工,被告按實際到賬金額扣除5%的管理費;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合作期滿合同自動終止,合同期滿如原告方需繼續合作,必須在期滿前20日內提出書申請報告報被告方,經雙方協商續簽合作協議。2017年7月17日,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丙方)(葉英國為丙方代表)、被告四川南充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乙方)、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三都建維中心(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乙方)、貴州省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縣分公司(乙方)簽訂三都縣交梨至猴場一級公路移動桿路光纜及設備遷改工程的《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約定由甲方提供三都縣交梨至猴場一級公路改建項目有關資料,由丙方負責施工。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1月27日原告與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簽訂《通信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約定合作期為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合作期滿合同自動終止,合同期滿如原告方需繼續合作,必須在期滿前2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被告方,經雙方協商續簽合作協議。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該合同期滿后,原告與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續簽了合同。且根據2017年7月17日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南充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三都建維中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貴州省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縣分公司簽訂三都縣交梨至猴場一級公路移動桿路光纜及設備遷改工程的《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施工方為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認為被告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實際施工,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原告為實際施工主體。故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葉英國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6676元,公告費295元,共計6971元,由原告葉英國承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作為丙方、四川南充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甲方以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三都建維中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貴州省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縣分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約定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將其承接的三都縣交梨至猴場一線公路改建項目移動桿線遷改工程交由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施工,該協議主要載明內容“一、工程總造價。經雙方共同協商,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進行,合同總價為65萬元;二、工程價款及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立即安排施工人員及材料進場;工程所有物質進場50%后,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30各工作日內向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3%即149500元作為工程進度款,工程完工80%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37%即人民幣240500元作為工程進度款,經移動、聯通、電信、廣電公司驗收合格并前述驗收證書投入正常運營后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向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20%即130000元作為工程進度款。余款即合同總價的20%即130000元待項目審計出結算報告后在30個工作日內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丙方。三、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后,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雙方不得單方違反協議,否則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工程價款的5%作為違約金。”。協議簽訂后,葉英國進場組織施工。2017年8月16日、2017年9月13日,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盛明分兩次通過銀行向葉英國支付工程款20萬元。
再查明,案涉工程2017年7月17日開工,并于2017年9月17日完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三都建維中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貴州省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縣分公司已在《驗收證書》上蓋章確認,葉英國以施工單位代表人身份簽字。此外,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三都水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施工竣工技術文件》中載明的已安裝工程量總表、已安裝設備主材明細總表、工程設計變更單、隨工檢查記錄和隱蔽工程簽證、隱蔽工程現場簽證資料、光纜熔纖測試簽證資料等等,葉英國均在施工單位處簽字確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三都建維中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分公司、貴州省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三都縣分公司也予以蓋章確認。
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為:葉英國是否有權要求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萬元及利息的問題。
針對爭議焦點,葉英國提出其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要求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萬元及利息的上訴意見。本院認為,結合2016年1月27日《通信工程項目施工框架協議》內容來看,葉英國實質是通過承包形式來達到借用施工資質的目的,葉英國與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屬于掛靠關系。雖然該協議約定掛靠期限已于2016年12月30日屆滿,但2017年7月17日,葉英國代表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承接了三都縣交梨至猴場一線公路改建項目移動桿線遷改工程,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在該協議蓋章予以確認。《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簽訂后,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從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三都水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施工竣工技術文件》中載明隨工檢查記錄和隱蔽工程簽證、隱蔽工程現場簽證資料、光纜熔纖測試簽證資料等證據材料,葉英國是案涉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所有案涉工程簽證材料由其簽字確認,并作為施工單位代表參與了案涉工程驗收。況且,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二審答辯狀中也自認已向葉英國支付工程款20萬元的事實,這也說明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葉英國施工的事實是知曉的。在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葉英國系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前提下,前述事實足以證明案涉工程實際是由葉英國組織施工完成,其僅是借用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名義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由于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9月17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葉英國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參照《光纜及設備遷改施工框架協議》約定的計價,要求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扣除已支付款項20萬元,葉英國訴請要求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80%即32萬元(65萬元×80%-20萬元),事實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葉英國與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逾期付款利息沒有約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之規定,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葉英國支付利息,即從2017年11月20日起開始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與此同時,參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就借款合同利息裁判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取消,從2019年8月20日起已變更為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此,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2萬元工程款利息應以32萬元為基數分段計算,即從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而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葉英國就利息超出部分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葉英國要求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責任的上訴意見,因無相應的事實、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同時,貴州網源通信有限公司經一審、二審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參加訴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一、被上訴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葉英國工程款32萬元及利息(以32萬元為基數分段計算,即從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而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二、駁回上訴人葉英國的其他上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676元,公告費295元,共計6971元,由被上訴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676元,也由被上訴人四川省南充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莫玉魁
審判員吳美嶺
審判員萬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蒙霆洲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