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肖眾瑞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802民初2336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與被告肖眾瑞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眾瑞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墊付款168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1月27日18時40分,肖眾瑞駕駛贛D93N60行駛至吉州區鹿鳴路與紅聲路交叉口時未讓右方車輛先行與陳彬駕駛的贛D×××××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肖眾瑞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贛D×××××車輛損失,修復修理費用3688元。贛D93N60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承保公司2000元已賠付。贛D×××××我司投保了車損險,被保險人陳彬向被告肖眾瑞索賠無果后向我司要求進行代位,我司在賠償了陳彬1688元后取得代位追償權。經多次聯系,肖眾瑞不履行賠償責任。
肖眾瑞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1月27日18時40分,肖眾瑞駕駛贛D93N60行駛至吉州區鹿鳴路與紅聲路交叉口時未讓右方車輛先行與陳彬駕駛的贛D×××××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肖眾瑞負全部責任。經查,贛D×××××小車被保險人為陳彬。事故發生后,陳彬在吉安廣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受損的贛D×××××小車進行維修,發生維修費用3688元。贛D93N60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承保公司已賠付陳彬2000元,剩余1688元陳彬向被告肖眾瑞索賠無果后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依據保險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支付陳彬車輛損失1688元。另查明,贛D×××××小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20年12月16日,陳彬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判決結果
被告肖眾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車輛損失墊付款1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肖眾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鄭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易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