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宣泰紙制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802民初2987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盛宣泰紙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盛宣泰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銀珠、謝盈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蘭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西盛宣泰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1年2月26日6時55分許,案外人肖春財駕駛贛D×××××小型普通客車由泰和縣石山鄉石山村往石山街方向行駛,途經萬合--石山X046線24KM+100M(石山鄉石山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劉美蘭駕駛的吉安臨時B0193號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劉美蘭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21年3月3日泰和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肖春財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劉美蘭無責任。死者劉美蘭是原告員工,在原告單位上班,每天早上從家里出發去公司,且原告為每位員工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24時止(保險單號:PBL2C020320000000)。出險后,死者家人第一時間向原告打電話通報事故結果,原告告知其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報案,2021年2月26日8:52分,保險公司來電,報案號:R2ZV20213620050001240,查勘員王浩年電話180××××9279處理。根據“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案屬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況且原告已通知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打電話報案,有來電通知佐證,且原告也在當天向保險公司打電話說明了出險經過和結果,保險公司查勘員王浩年也到了事故現場。現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當事人的損失,給原告增加負擔,也給中國的保險業帶來不好的評價。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辯稱,本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尚不明確,被告不承擔賠付責任。1、雖然原告說死者劉美蘭上班途中發生事故,但是沒有證據證明。2、劉美蘭是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案外人肖春財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劉美蘭的相關賠償應當由侵權方肖春財進行賠償。據調查了解,劉美蘭家屬已經實際上從肖春財及其保險公司處獲得了全部的賠償。3、即使劉美蘭的死亡屬于保險責任,那么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如果保險責任事故存在第三方責任的,那么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取得代位追償的權利,而本案中責任方已經履行全部賠償義務,責任保險又是損失補償原則,所以追償已經成為不可能。因此,被告對劉美蘭的死亡不負賠付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3月11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了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投保人數為18人(含死者劉美蘭)。保險期間自2020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21年3月11日二十四時止。雙方約定:人身傷亡責任,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400000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3600000元,并對相關免賠作出約定。雙方特別約定所投保18人全部為造紙員,超過該工種職業的增加30%的免賠。被告同意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2015版)》(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雇員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傷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2021年2月26日6時55分許,案外人肖春財駕駛贛D×××××小型普通客車由泰和縣石山鄉石山村往石山街方向行駛,途經萬合--石山X046線24KM+100M(石山鄉石山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劉美蘭駕駛的吉安臨時B0193號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劉美蘭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21年3月3日,泰和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肖春財負事故全部責任,劉美蘭無責任。
另查明,死者劉美蘭于1961年10月3日出生,生前為原告雇員,于2020年3月入職,從事保潔工作,原告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丈夫肖希仲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肖希儀為親兄弟關系,肖孔洪為其兒子。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與原告均向被告報案,被告查勘員進行了現場查勘。2021年5月9日,肖春財之子肖華代表肖春財與死者劉美蘭家屬達成一份《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和解協議書》,雙方一致確認劉美蘭因交通事故總損失為860000元,其中簽訂該協議前肖春財已支付劉美蘭家屬40000元,680000元由肖春財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即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賠償,剩余140000元由肖華代為支付。死者劉美蘭家屬自愿表示簽訂該協議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再無爭執,并出具諒解書。同日,肖春財之子肖華與死者劉美蘭家屬、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又達成一份《車險人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三方一致確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根據責任比例承擔人傷損失680000元,并確認其履行完畢后,肖春財與死者劉美蘭家屬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保險公司另外履行其他賠償義務。兩份協議簽訂后,肖春財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均已按約履行完畢。2021年5月26日,死者劉美蘭之子肖孔洪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書》,約定原告同被告溝通后,如果被告予以賠償,則該金額全部給死者家屬。2021年6月19日,肖希儀向肖孔洪轉賬10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西盛宣泰紙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西盛宣泰紙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易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