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楊志剛等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23執30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修文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修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450號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申請執行人貨款164550.00元并負擔案件申請費、保險費共計4776.00元的義務。因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立案受理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楊志剛、皮亞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上述義務,并負擔本案申請執行費244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1月22日,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經反饋,被執行人無證券、稅務、等登記信息,無保險現金價值,無大額銀行存款資金,無大額網絡存款資金,被執行人楊志剛名下有牌號為貴A×××××號車輛一輛,申請執行人表示該車輛無處理價值不要求法院查封處置。
二、2021年01月22日,本院向貴州省不動產管理中心對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經查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名下有位于貴州省貴陽市開陽縣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委托開陽縣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貴州省貴陽市開陽縣(不動產權證書號:00XXX78,面積800.74平方米)。因房屋涉及銀行抵押,考慮到執行標的額,申請執行人僅要求查封上述房屋。
三、2021年01月27日,本院向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繳款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向本院報告財產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四、2021年02月24日,本院向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對被執行人公積金信息查詢,經查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未繳納公積金。
五、2021年03月22日,本院委托開陽縣人民法院到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戶籍所在地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未反饋。
六、2021年07月19日,本院向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發布限制消費令。
2021年07月19日,本院與申請執行人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楊進行終本約談,本院告知申請執行人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發布懸賞執行公告,不需啟動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自訴程序,不委托律師申請法院出具律師調查令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本案債權均未實現
判決結果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2021)黔0123執308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被執行人楊志剛、皮亞莉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貴州大臺農通邦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本院依法查封的被執行人財產,若申請執行人在查封期間仍未實現債權,可在查封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向法院申請續封,逾期申請導致查封財產脫封產生的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巫洋
審判員薛順利
審判員龍書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秦梅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