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4執4165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582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245179.32元,執行費3578.0元。
二、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執行人承擔因強制執行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四、如款額不足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查封、扣押、變賣、拍賣被執行人同等價值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焦珩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