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涂得明保險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11執1326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與被執行人涂得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411民初245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書,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如下義務:被執行人涂得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償款64500元;案件受理費1413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013元,由被執行人涂得明負擔。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相關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立案后,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申報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人員下落等進行核查,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如下:
本院將上述財產調查情況依法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調查核實的財產情況簽字予以認可,并明確表示除上述財產線索外,沒有其他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執行過程有財產查詢資料、限制消費令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20)蘇0411民初2454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鄒科琦
審判員柏剛審判員奚無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陸麗娜
書記員朱峰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