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學輝、汪松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922民初2513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顏學輝與被告汪松、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九冶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案件審理需要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原告申請追加江蘇杰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晨公司)、鹽城市匠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匠友公司)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學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亞軍、被告汪松、被告十九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左銀鋒、被告匠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杰晨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顏學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工人工資54000元,并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利率,從訴訟之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責任主體明確為“被告汪松歸還工資54000元,被告十九冶公司、杰晨公司、匠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20年7月23日被告汪松將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濱海縣市民服務中心工程,地下地上非標合計完成,分包原告拆除并清理,雙方簽訂協議一份。截止工程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資54000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現特具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準上列訴求。
被告汪松辯稱:我不愿意歸還,原告帶過來的工人受傷原告要承擔責任。被告匠友公司賠了25萬,其要求我承擔一半,我和被告匠友公司之間的這個事情還沒有處理。
被告十九冶公司辯稱:1、被告十九冶公司不認識原告,與原告無合同關系。2、被告十九冶公司不知道原告與被告汪松是何關系,無法判斷提供的證據真實性。3、被告十九冶公司工程有合法的分包隊伍被告杰晨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正常支付款項,不存在相關責任。4、被告十九冶公司不符合被告條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十九冶公司的起訴。
被告匠友公司辯稱:被告匠友公司是和被告汪松的表哥汪某簽的合同,具體汪某與被告汪松之間是如何約定,被告匠友公司不清楚。原告的工人受傷是事實,代理人當時在工地上看到的,原告總共有兩個工人受傷,有一個賠了2萬元;另一個醫藥費賠了7萬元,又支付14萬,保險公司支付了3.5萬。這些費用都是被告匠友公司支付的,保險公司是被告杰晨公司投保的。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告杰晨公司和被告匠友公司簽訂《班組承包協議書(木工班組)》,約定甲方(杰晨公司)將市民服務中心工程的模板工程及腳手架工程涉及到的全部勞務工作內容分包給乙方(匠友公司),綜合單價248元/㎡,按施工圖紙計算建筑面積;工程款支付:月度完成工程量下月中旬支付上月總量的60%,2021年春節前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2022年春節前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2023年春節前結清余款。被告匠友公司又將部分勞務工程量分包給案外人汪某,汪某是被告汪松堂哥,兩人合伙承接案涉勞務工程,具體事宜由被告汪松負責。
2020年7月23日,原告顏學輝和被告汪松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汪松)將其承接的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濱海縣市民服務中心工程的地下地上非標合計五層交由乙方(顏學輝)拆除并清理,即乙方拆除每層所有的鋼管扣件模板木方等所有木工材料并清理干凈,按每層已拆建筑面積每平方16元計算;每人每月生活費按2000元支付,工程余款在春節前結清。原告顏學輝組織施工,現已完工。
2021年1月23日,案外人汪某對原告顏學輝的工程進行結算,明確尚欠款項200710元,后原告顏學輝收到付款合計146710元,尚欠54000元。現原告顏學輝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班組承包協議書(木工班組)、2020年7月23日的協議書、2021年1月23日的結算單據、當事人陳述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汪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顏學輝支付54000元并承擔利息(從2021年3月15日起到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鹽城市匠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汪松51000元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顏學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汪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亞男
人民陪審員韓朝芳
人民陪審員倪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晶晶
書記員周麗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