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秀、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11民初9865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銀秀與被告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市醫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銀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古勝中、被告新市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文滔、宋立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銀秀訴稱:我于2013年3月入職新市醫院,任產科護士一職。2019年1月27日當晚,我為當班護士,新市醫院接診了孕產婦趙某,后該孕產婦在診療過程中,因新市醫院的各種因素,最終搶救無效而死亡。該次事故經廣州地區婦女兒童保健圍產保健組專家進行三級評審,認定為“可避免死亡”的醫療事故。在上述醫療事故中,我雖為當班護士,但我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對趙某的護理行為中沒有任何主觀上的過錯,且我是執行當晚一線和二線值班醫生的醫囑,趙某的死亡嚴格來講屬于意外事件,我對此不應負有任何責任。新市醫院醫療保健體系存在嚴重問題,包括對急危重患者診療、搶救水平有限和失誤、醫療核心制度未落實、產科人力資源不足、超范圍監護嚴重等問題。該次醫療事故發生后,新市醫院未依相關規定和流程進行事故責任認定,而是將所有責任強行歸于包括我在內的當值醫護人員身上,對我采取了各種不合法不合理的處罰,包括扣留工資、待崗處罰、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新市醫院除上述違法違規外,還存在未及時足額計發我加班費、未安排我2018年年休假等違法事實,其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李銀秀與新市醫院在2013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新市醫院支付李銀秀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資6568元;3、新市醫院向李銀秀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待崗期間工資52544元(按照6568元/月計算8個月);4、新市醫院向李銀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85384元(6568元/月乘以6.5個月乘以2倍);5、新市醫院向李銀秀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510元(6568元除以21.75天乘以5天);6、新市醫院向李銀秀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加班費共計17186.2元(按2100元/月標準計算加班工資,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休息日累計加班74天,法定日累計加班10天,加班費按照2100除以21.75除以8乘以74乘以2+2100除以21.75除以8乘以10乘以3計算)。
新市醫院辯稱:李銀秀于2013年3月入職我院,并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因李銀秀在工作中嚴重違反了關于診療規范的禁止性規定,造成了一產婦一足月胎兒均死亡的惡性醫療事故,李銀秀的具體過錯已由行政機關查明并確認,由行政機關做出暫停一年的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我院于2019年9月1日做出解除與李銀秀的勞動關系通報,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我院屬于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李銀秀的過錯行為已嚴重失職及嚴重違反我院的規章制度及診療規范的要求,這種過錯在醫療活動中是不可容忍的,是必須受到嚴肅懲罰的,是我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因,也是客觀事實。我院根據李銀秀的嚴重過錯行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其嚴重不負責任行為本身突破了醫務人員的職業底線,屬于重大醫療安全事故,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9年9月1日解除。因李銀秀給我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我院有權扣留李銀秀的工資待遇,李銀秀請求支付2019年1月的工資和2019年2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待崗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李銀秀已休完年休假且年休假的請求已過仲裁時效。李銀秀每周已按規定休假,主張加班工資無依據。請求法院駁回李銀秀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新市醫院系于2017年9月8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綜合醫院。李銀秀于2013年3月1日入職新市醫院,崗位是產科護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新市醫院為李銀秀參加了社會保險。工作時不需要考勤,按照排班表上班,每周工作6天。新市醫院從2019年1月開始未發放李銀秀工資。李銀秀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6568元。
李銀秀主張其2020年2月1日開始待崗,待崗期間沒有約定工資待遇,其每周工作時間遠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新市醫院從未安排相應的補休及計發加班費。為證實上述主張,李銀秀提交了以下證據:1、仲裁裁決書;2、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明細;3、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流水;4、加班統計表及考勤表。經質證,新市醫院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新市醫院解除與李銀秀的勞動合同是因為李銀秀違反新市醫院的規章制度,屬于合法解除。工作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已經約定,加班工資在工資中有體現,李銀秀再次主張沒有依據。對證據3綠卡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對銀行交易流水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李銀秀的行為造成新市醫院損失,根據相關規定,新市醫院有權扣除李銀秀的工資。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新市醫院工作性質的不同,李銀秀屬于6天制工作時間,且加班費在工資中有體現,李銀秀從未提出任何異議。
新市醫院主張因為2019年1月27日的產科趙某事件,科室認為李銀秀違反了相關診療規范和規章制度及衛生部門的調查,故通知李銀秀待崗,待崗期間沒有約定工資待遇。按照工資支付條例,新市醫院有權扣除李銀秀2019年1月份工資,2018年李銀秀的年休假已經休完,且年休假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李銀秀每周工作6天沒有違反勞動法,李銀秀在其工作期間一直屬于6天工作制,勞動合同也約定每周工作時間是依據醫療機構的特殊性決定的,且加班費包含在李銀秀的工資中,李銀秀也未提出任何異議。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李銀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關于醫護人員診療規范的制度,以及李銀秀嚴重失職給新市醫院造成重大損失。李銀秀的違法行為已經被廣州市白云區衛生局的通報確認,并暫停職務一年,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證實上述主張,新市醫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2、《處方管理辦法》《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廣東藥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醫務處關于轉發的通知》、員工制度及收支表;3、醫院醫務處及護理部處理意見;4、檢討書,顯示“這件事,假如我追蹤胎監情況,提醒醫生看胎監,結局也不是這樣。知道孕婦阿奇霉素過敏,雖然提醒一線醫生幾次,但是沒有報告護士長科主任,最后還是執行了。護士工作的對象是只有一次生命的人,珍視生命,尊重患者的生命權是我們護士的職責,所以護理工作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時要提供責任心!”等內容;5、關于杜建蘭、鄔麗霞、李銀秀停發待遇的通報,內容為:各部門、各科室:經醫院于2019年2月14日會議表決杜建蘭、鄔麗霞、李銀秀因2019年1月27日對收治一名孕38周產婦常規診療嚴重過失事件,違反法律法規及醫院相關規章制度,決定自2019年1月起暫停發相關待遇,待白云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對事故做出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后再確定待遇的發放安排。落款時間為2019年2月15日;6、《白云區衛生健康局關于對廣州新市醫院孕產婦發生可避免死亡情況的通報》云衛[2019]67號,顯示“2019年1月28日,在廣州新市醫院就診孕產婦趙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該病例經廣州地區婦女兒童保健圍產保健組專家進行三級評審,認定為‘可避免死亡’”、“一、事件概況。孕婦趙某某,因‘孕38+2周,發熱伴腹痛腹瀉6+小時’于2019年1月27日22時45分到廣州新市醫院就診,值班醫生在明知趙某某有‘先鋒霉素、阿奇霉素’藥物過敏的情況下,仍為其靜滴注射阿奇霉素,導致患者注射藥物10分鐘后即出現胸悶、呼吸困難、血壓下降等一系列癥狀,半小時內失去生命體征。醫院未及時辨別病情并立即采取抗過敏、暢通呼吸道等對癥搶救措施,貽誤搶救時機,凌晨2時9分在全麻氣管插管下行子宮下段剖宮取胎術,剖出一死嬰,術后產婦病情仍持續加重,經搶救無效,于1月28日凌晨5時53分死亡”、“三、責任追究……(二)區衛生監督所對鄔麗霞、杜建蘭、李銀秀、蒙翠霞四人給予責令暫停一年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對廣州新市醫院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等內容,落款時間為2019年8月21日;7、關于杜建蘭、鄔麗霞、李銀秀三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報,顯示“鑒于鄔麗霞、杜建蘭、李銀秀三位當事人醫療工作出現重大過失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經醫院研究決定,從2019年9月1日起與鄔麗霞、杜建蘭、李銀秀三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等內容,落款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8、2017年12月-2019年1月工資明細表;9、考勤表。經質證,李銀秀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不認可新市醫院所主張的在合同中約定工資包含加班工資及李銀秀的工作時間為6天,作為醫務人員雖然職位不同,但也是為勞動者,醫院作為用人單位也應該遵守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管理辦法并非新市醫院所適用的內部管理制度,該管理辦法沒有勞動者的簽名,新市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新市醫院從未指出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違反什么規定,同時新市醫院也沒有根據上述管理辦法及制度的具體規定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趙某死亡事件屬于意外事件,該事件屬于常見的醫療風險,新市醫院在處理過程中并未明確具體事件出現的原因、責任,至于死者死亡的具體原因,并非僅僅為用藥不當導致,而關鍵在于在搶救過程中新市醫院相關科室及搶救人員的水平能力及措施不當等綜合因素導致的,李銀秀等人也是此事件的受害者,是被新市醫院推出來的受罪羊,新市醫院在事件發生后草率處理與死者家屬的賠償問題,并未對死者死因做尸檢,從而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無從得知。李銀秀僅為護士,其在用藥時已向值班的一線醫生請示用藥,并告知一線醫生該病人有過敏史,由此可見,李銀秀在事件發生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證據是新市醫院在事件發生后一再要求李銀秀對事件作出檢討,新市醫院在整個事件中是強勢的一方,李銀秀屬于弱勢地位,且事件發生后對李銀秀的打擊很大,該檢討內容基本上是按照新市醫院有關科室、有關領導的意見或者要求作出,且不斷要求其反復修改。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其從未見過該通告,新市醫院從未告知相關的內容,新市醫院隨意停發待遇涉嫌侵犯李銀秀的勞動權利,即使根據行政部門有關的認定,新市醫院也可以適當的調整李銀秀的崗位,而不是停崗、停薪等措施。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不予確認,該通報針對的是對新市醫院的通報,且該內容大部分是針對新市醫院的醫療管理水平、科室人員配置以及過往發生的醫患等通報,通報中有關對李銀秀停止執業的處罰,李銀秀認為該通報作出的處罰沒有對事件本身的責任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追責,在廣州市白云區衛生局對事件的調查中,新市醫院要求李銀秀對此事件不要過多的辯駁、抗辯,該通報也顯示作為新市醫院從事經營醫療行業,出現此等意外也是屬于經營風險的正常范圍。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該通報是在李銀秀提起勞動仲裁后才后補的,李銀秀從未收到過新市醫院有關該通報的任何內容,該通報并沒有指出李銀秀的正常履行職務行為究竟違反新市醫院規章制度的什么規定,該通報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對證據8的意見是李銀秀的工資應該按照銀行流水計算,以銀行流水為準。對證據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不認可新市醫院主張的證明內容,對新市醫院在考勤表中利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年假的行為不認可,從考勤表也可以充分體現新市醫院安排李銀秀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計算李銀秀超時工作的勞動報酬。
庭審中,李銀秀主張新市醫院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從未向其發出相關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文件,沒有向其告知解除合同的事由,也沒有告知解除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且新市醫院存在拖欠其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故新市醫院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新市醫院主張雙方于2019年9月1日解除勞動關系,當時有將解除事由電話告知李銀秀,并短信發送給李銀秀,李銀秀是清楚解除勞動關系時間的,但因相關人員不在了,無法提交短信記錄。
2020年6月9日,李銀秀向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1、確認李銀秀與新市醫院2013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2020年8月22日增加仲裁請求);2、新市醫院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工資6568元;3、新市醫院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待崗期間工資52544元;4、新市醫院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5384元;5、新市醫院支付2018年帶薪年休假工資1510元;6、新市醫院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加班費15448元(2020年8月22日變更金額17186.2元)。2020年11月24日,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云勞人仲案〔2020〕369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確認李銀秀與新市醫院在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李銀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工資6568元;3、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李銀秀2018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1510元;4、駁回李銀秀其他仲裁請求。李銀秀不服該仲裁結果向本院提起了本案之訴,新市醫院則未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社保繳費明細、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流水、加班統計表、考勤表、管理辦法、通知、員工制度、簽收表、處理意見、檢討書、通報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李銀秀與被告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李銀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工資6568元;
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李銀秀2018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1510元;
四、駁回原告李銀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柯佳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婉微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