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趙建軍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06執1072號
判決日期:2021-10-11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030號民事調解書,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趙建軍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40000元及利息,本案執行費5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時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向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成都市車管所、法院“點對點”、“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查詢,并委托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法院對其進行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房屋,本案已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蒙CD××××汽車一輛(查封時間為2021年2月22日,查封期限為二年),該車聯已設立抵押。本院已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并已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5478.47元至申請人。除此之外,被執行人名下無股票基金、無理財產品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委托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實地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本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對本院的調查結果無異議并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陽宇航
審判員劉福猛
審判員毛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嬌嬌
判決日期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