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民興電纜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02民初12835號
判決日期:2021-10-11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民興公司與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被告中建四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浩、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建四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民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即中建四局安裝公司,下同)向原告支付貨款910184.4元及利息(以910184.4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即中建四局,下同)對被告一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3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物資采購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購電線總價款人民幣156635元的各種不同型號的電線產品,付款方式為:被告收到原告請款報告后,30日內審核完成,支付已供貨款的85%,該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已供貨款的97%,預留3%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30天內支付。2017年3、5月、6月,原告與被告又分別簽訂了三份補充協議,分別增加采購金額人民幣52647元、108369.8元、31445元。2017年11月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了一份《物資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因東莞國貿項目向原告采購總價款5613500元的電線產品,付款方式為:被告收到原告請款報告后,30日內審核完成,支付已供貨款的70%,該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已供貨款的97%,預留3%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30天內支付。原告按照被告的供貨要求及時供貨,截至2017年12月底,原告共向被告送貨價值人民幣1964071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等額發票,并多次向被告催收貨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目前僅支付貨款人民幣829999.99元,剩余貨款人民幣910184.4元一直未付。如今,該項目工程早已竣工驗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總是借故拖延,所欠貨款至今未付。被告一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二為被告一唯一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被告二如不能證明被告一財產獨立于其財產,應對被告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遂訴至人民法院,訴請如前。
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答辯稱:貨款910184.4元中的178877.9元付款條件未成就,利息起算應從2020年12月30日起算,利息計算標準應按LPR計算。
被告中建四局未出庭應訴,亦未答辯和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3月27日,原告民興公司(供應方,下同)同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采購方,下同)簽訂合同編號為CSCEC4az-(2017)-JC-材料采購060的《物資采購合同(集采-電線)》(以下簡稱合同1),合同1主要內容為:第一條“合同標的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價款、品牌及交貨時間”1、標的物:電線:總價款:156635.00元;(大寫: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整)合同標的物名稱種類、數量、規格型號、價款、品牌等明細詳見附件一。本合同計價貨幣、結算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人民幣。第八條“供應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第3款合同標的物質保期為貳年,質保期從業主對該工程整體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第十一條“結算及付款方式、時間”第4款“付款時間及方式”(1)支付時間、方式、比例:采購方收到供應方請款報告后,采購方30日內審核完成,支付已供貨款的85%,該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已供貨款的97%,預留3%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30天內支付質保金。(2)供應方收款時必須出具等額合法有效發票采購方才能付款。供應方不得提供虛假發票、套票,否則供應方除賠償采購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外,仍需支付采購方本合同暫定總價20%的違約金。供應方收款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發票,采購方有權拒絕付款,由此產生的損失或責任由供應方承擔。附件一合同標的物列表中載明使用項目為“白云綠地”。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同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還簽訂《物資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01》(以下簡稱《補充協議001》),其中第一條第1款約定:本補充協議僅在于變更原合同標的物結算清單中有關電線等材料的結算單價,本補充協議暫定總價為:¥:52647.00元(大寫:伍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整)有關變更結算單價情況詳見附件一。后附附件一合同標的物結算表,載明使用項目為“南寧天譽”,結算金額為52647元。
2017年5月4日,原告同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簽訂《物資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02》,其中第一條第1款約定:本補充協議僅在于變更原合同標的物結算清單中有關電線等材料的結算單價,本補充協議暫定總價為:¥:108369.00元(大寫:壹拾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捌角元整)有關變更結算單價情況詳見附件一。后附附件一合同標的物結算表,載明使用項目為“白云綠地”,結算金額為108369.8元。
2017年6月14日,原告同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簽訂《物資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03》,其中第一條第1款約定:本補充協議僅在于新增原合同標的物結算清單中有關電線電纜的規格型號及結算單價,補充合同總價為:¥:31445.00元(大寫:叁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整)有關增加結算單價情況詳見附件一。后附附件一合同標的物結算表,載明項目名稱為“南寧天譽東盟創客城”,結算金額為31445元。
2017年11月17日,原告同被告簽訂合同編號為CSCEC4az-(2017)-JC-材料采購526的《物資采購合同(集采-電線)》(以下簡稱合同2),合同2主要內容為:就集采-東莞國貿所需材料設備,雙方特訂立本合同。第一條“合同標的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價款、品牌及交貨時間”1、標的物:電線:總價款:5613500.00元;(大寫:伍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整)合同標的物名稱種類、數量、規格型號、價款、品牌等明細詳見附件一。本合同計價貨幣、結算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人民幣。第八條“供應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第3款合同標的物質保期為貳年,質保期從業主對該工程整體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第十一條“結算及付款方式、時間”第4款“付款時間及方式”(1)支付時間、方式、比例:采購方收到供應方請款報告后,采購方30日內審核完成,支付已供貨款的70%,該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已供貨款的97%,預留3%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30天內支付質保金。(2)供應方收款時必須出具等額合法有效發票采購方才能付款。供應方不得提供虛假發票、套票,否則供應方除賠償采購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外,仍需支付采購方本合同暫定總價20%的違約金。供應方收款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發票,采購方有權拒絕付款,由此產生的損失或責任由供應方承擔。合同2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另查明,案涉國貿中心項目分別于2018年12月30日、2020年11月6日竣工驗收,天譽南寧東盟創客城項目分別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4日竣工驗收,“白云綠地”項目分別于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9月19日竣工驗收。
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的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庭審中,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公司對原告出具的金額合計為1964071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表示認可,同時表示已支付1053886.6元。原告確認已收到被告支付的1053886.6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物資采購合同(集采-電線)》、《物資采購合同補充協議》、發票、網上銀行電子回執、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等證據在卷為證,并經質證核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東莞市民興電纜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851262.27元;
二、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東莞市民興電纜有限公司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水平上加收30%計算,以851262.27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東莞市民興電纜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02元,減半收取計6451元,由原告東莞市民興電纜有限公司負擔295元,被告中建四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1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翟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陳桂梅
判決日期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