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民、李玉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1023民初387號
判決日期:2021-10-11
法院:商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商南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商南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白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某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李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5萬元及本案執行完畢之日的利息和逾期罰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二、要求被告白某某承擔連帶擔保的償還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某某銀行某支行借款15萬元,用途是購房,約定月利率10.12‰,借款期限3年。借款時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該筆借款由被告白某某承擔連帶保證,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現借款已到期,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對借款拒不償還,故依法起訴。
被告李某某、白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某某銀行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1.某某銀行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被告李某某、白某某的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證實原、被告雙方訴訟主體資格適格;2.借款申請書、個人貸款業務客戶談話備忘錄、個人借款合同、共同還款承諾函、支行信用借款借據、保證擔保合同、保證承諾書、面談面簽照片一張、債務人、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某某銀行某支行借款15萬元的時間、用途、期限、利率、逾期利率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以及被告白某某為李某某此筆貸款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事實。
根據以上證據,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5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某某銀行某支行借款15萬元,用途是購房,約定月利率10.12‰,逾期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10.12‰的基礎上上浮50%,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借款時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約定該筆借款由被告白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現借款已到期,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故依法起訴。
另查明,李某某已償還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間的利息25907.61元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向原告陜西商南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罰息(利息、逾期罰息計算方法為: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以15萬元為本金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0.12‰計算合同期內利息;逾期罰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以15萬元為本金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0.12‰加50%即15.18‰為逾期利率標準計算至本案執行清結之日止)。李某某已支付的利息25907.61元在執行中予以扣減。
二、被告白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上述給付款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長邱榮先
人民陪審員丁清才
人民陪審員趙秀琴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兵
書記員陶麗
判決日期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