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李國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785民初1184號
判決日期:2021-10-10
法院:恩平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以下簡稱碧桂園公司)與被告李國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碧桂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潔梅、何寶文,被告李國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人民幣4232.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從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4月12日為人民幣4211.51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購買了恩平市。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恩平碧桂園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須按每月人民幣176.36元向原告繳納物業服務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從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一直未支付物業服務費,欠款金額高達人民幣4232.6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為無理拒絕繳納。被告上述欠款行為違反了《恩平碧桂園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已構成嚴重違約?,F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業服務費人民幣4323.64元,同時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給原告(暫計至2019年4月12日為人民幣4211.51元)。
被告李國慶答辯稱,l、原告沒有資格起訴其,原告為沒有資質的企業,也沒有與被告簽訂公約,國家前期物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24條均有明確的規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原告必須是有資質的企業才可以起訴其。2、前期服務為1年,原告并未解散,也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3、原告的物業收費標準應該按照資質收費,但原告按1元每平方收費并不合理,被告多交的部分原告應當予以退還,因為原告的綠化率并未達到標準。4、公建面積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產,原告與開發商勾結,變賣了準備開設老人場所或兒童活動所的位置。5、關于驗收部分,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其需要驗收,原告并沒有《物業性質驗收辦法》的相關報告,其并沒有按照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去操作,所以業主的財產沒有保障,移交權屬證明需正確資料、質量合格的配套齊全的物業。所以被告沒繳納物管費就是上述原因,原告需向被告賠償。原告有35452平方米沒有去建設,地下車位為103個,地上有2342個車位,綠地率只有4.12%,遠遠達不到國家標準。原告將業主的花園計算進綠地面積。原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也違反了物業性質查驗辦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條例。被告家里三次被盜,橫額被偷,橫額是宣傳成立物業委員會等事項,金額為7000多元;第二次是被告的相片、相機、資料,比如碧桂園的廣告,我懷疑是原告所為。被告向派出所報警,但原告稱碧桂園的物業沒有被盜。被告多次上訴,才得到了這些材料。還有出入費,原告沒有權向被告收取。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在開發商恩平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于廣東省恩平市的房屋。被告(甲方)于2010年3月1日與原告(乙方)簽訂《恩平碧桂園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其中約定:“就甲方已購買的恩平市交付后由乙方提供的物業提供管理服務事宜達成一致,選聘乙方對本園區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甲方交納的物業服務費標準按該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及花園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4元計收。該物業的套內建筑面積為126.04平方米;該物業的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為17.21平方米;合計該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43.25平方米;該物業的花園面積為97平方米。甲方應按182.05元/月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約定面積如與房屋產權管理局的最終測繪面積有差異,以房屋產權管理局的最終測繪面積為準。甲方應于公歷每月5日(因節假日或系統原因順延)交納上月物業服務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物業服務費的5‰交納違約金?!?又查明:原告于2008年3月4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從事物業管理相關的咨詢服務、家具清潔機維修服務、綠化養護等。2019年6月28日,原告變更營業信息,將廣東碧桂園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變更為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被告于2010年3月26日簽收了收樓通知書及驗收交接表。經確認,被告實際上每月需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為176.36元。被告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一直沒有交納物業服務費,欠費金額為4232.64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應付物業服務費的每日3‰交納違約金。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予交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國慶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4323.6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應從逾期之日即2017年5月6日起至付清款項日止每日以4323.6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付);
二、駁回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由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預交),由被告李國慶負擔。原告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國慶應向本院補繳案件受理費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華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菊儀
書記員吳敏儀
判決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