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繼剛、李國慶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202民初683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繼剛與被告李國慶、楊素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繼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洪達,被告李國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被告楊素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李紅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繼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月利息1000元計算);2、訴訟費及相關合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份開始,被告李國慶因資金周轉所需,陸續向原告王繼剛借款8萬元用于生產生活。原告出于幫忙之心,拿出自己積蓄8萬元,被告李國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捌萬圓整,月息1000元。2020年12月23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并由保證人楊素蘭(李國慶的母親)提供擔保。現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均未果。
被告李國慶辯稱,對借款8萬元的事實無異議,但是截至2021年2月11日,被告已經歸還22100元,應予扣除;利息應該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被告楊素蘭辯稱,為本案借款提供擔保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楊素蘭年近80歲、不識字,原告找到楊素蘭說有個條需要簽字,具體內容沒有告知楊素蘭,只是讓楊素蘭知道原告與李國慶之間存在糾紛,請求駁回對楊素蘭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借條、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被告提交的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錄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繼剛與被告李國慶系朋友關系;被告楊素蘭與被告李國慶系母子關系。被告李國慶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王繼剛借款,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告李國慶轉款30000元,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李國慶轉款5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李國慶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王繼剛人民幣捌萬圓整,一年后歸還,如若違約,房本過戶給王繼剛,到期2020年7月1日(月息1000元),每月1日付息,按月付息,下月1日。
2020年12月23日,被告李國慶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李國慶于2019年7月1日借王繼剛人民幣捌萬圓整,借款期一年,于2020年6月31日到期,因資金周轉不靈,暫無還款,重新打還款協議分24個月還款,每月2500元,剩余款最后一個月還完全清。從2021年1月,每月30日還款(2500)。被告李國慶在借款人處簽字按指印,被告楊素蘭在擔保人處簽字按指印。被告李國慶在本案庭審中稱系李國慶讓其母親楊素蘭簽字。
根據被告李國慶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李國慶自借款后向原告歸還過利息合計6100元,原告王繼剛亦予以認可。被告李國慶稱除6100元外還歸還過原告利息16000元,但被告李國慶對歸還的方式前后陳述不一致、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予以否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國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王繼剛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每月1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利息6100元).
二、被告楊素蘭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繼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李國慶、楊素蘭承擔。(原告已先行墊付,被告在償還借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喬啟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周小倩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