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3民終1990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關嶺自治縣昌建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建公司”)、原審原告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法院(2020)黔2324民初10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騰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昌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的違約金10000元過低,不足以彌補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顯失公平。按照合同約定,昌建公司分包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至2019年10月14日,龍騰公司發函給昌建公司,要求對10項未完工的地方進行修建整改,次日,昌建公司自己回復函件稱在2019年10月22日前整改,但昌建公司一直沒有對應當完善的工程修建整改,龍騰公司才自行進行了部分修建,而在(2020)黔2324民初1919號案件中,一審也沒有扣減龍騰公司代替昌建公司修建完善工程量的工程款項,在本案中又僅支持10000元的違約,根本不能夠彌補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因此,雙方的《勞務分包合同》及《承諾書》系雙方自愿達成,并約定逾期完工的違約金一天20000元,違約金應當按照在該的數額內予以調整。截止至原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涉案工程仍未完工,逾期近兩個月的時間,若上訴人主張的違約金確實過高,一審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酌情考慮適當減少,接近800萬的工程,僅支持上訴人10000元的違約金,實屬過低,不論出于法律和還是情理,都不足以彌補上訴人的實際損失。
龍騰公司及其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昌建公司向龍騰分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違約金1420000元(按合同約定每延誤一天支付違約金20000元,從2019年8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10月15日);2、本案訴訟費用(含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龍騰公司系晴隆縣教育局發包的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方。2019年3月23日,龍騰分公司與昌建公司簽訂《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內容為:工程名稱,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承包范圍為教學樓、食堂、宿舍樓、行政辦公樓及看臺的基礎地梁以上全部土建勞務施工、獨立基礎土建及其以上部分,含設計圖紙,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及所有的結構基礎、主體工程、房屋四周散水、邊溝、踏步全部施工內容,乙方負責承包范圍內工程完工驗收前的清理和修補;約定凡本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泥工工程、裝飾工程、水電工程、防雷工程等均屬乙方承包范圍;合同價款雙方暫定為7360000元,合同總工期為140天,竣工日期為2019年8月5日;約定乙方應該按照甲方項目部審定批準的總施工進度做計劃及詳細進度,節點工期計劃組織施工,總工期每拖延一天罰款20000元,并約定付款與結算的具體方式、雙方責任及其他事宜。合同簽訂當日,昌建公司簽署了《質量承諾書》、《施工工期承諾書》、《安全文明施工承諾書》等。合同簽訂后,昌建公司即進場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初交付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使用。
另查明,昌建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龍騰分公司遞交《結算申請書》、《勞務費結算書》等結算文件,要求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龍騰分公司認為昌建公司對質量問題不合格未進行整改而不予結算和支付款項。2019年10月14日,龍騰分公司向昌建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單,督促昌建公司對10個工程問題進行完善,具體為:1、教學樓雨落管下口未包裹;2、電井內線路凌亂未規整;3、教學樓樓頂配電箱未布線安裝;4、地漏收口不合格;5、屋面女兒墻頂面未收口;6、宿舍樓室內等電位未安裝完善;7、宿舍樓給水管未采取加固措施;8、食堂負一層存在爆木未踢打完善;9、屋面瓦損未更換;10、看臺正面已停工至今未恢復完工。昌建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復函,回復水電問題委托龍騰分公司協助完善,費用由其公司水電班組承擔;看臺已恢復施工,相應費用由公司承擔,并計劃于2019年10月22日解決完善。
再查明,2020年7月20日,晴隆縣教育局委托貴州陽光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EPC)總承包項目竣工結算進行了審核,貴州陽光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陽光審字(2020)第018號《結算審核報告》。晴隆縣教育局與龍騰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
一審法院認為,龍騰公司與昌建公司簽訂的《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合同》,雙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則和真實意思表示,昌建公司具有建筑工程勞務分包資質,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一、關于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本案為龍騰分公司主張逾期完工違約金支付的給付之訴,關鍵在于查明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昌建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是否符合約定,是否構成違約。昌建公司稱應當在原審為(2020)黔2324民初141號一案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本案,而該案為支付工程價款請求的給付之訴,依據的是工程是否驗收合格,相關質量問題是否得到解決,本案的審理與該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故對昌建公司應當中止本案審理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關于涉案工程是否如期完工問題。2019年3月23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工程范圍內所有事項應在2019年8月5日前完工。龍騰分公司提交的《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被告承包范圍是:1、教學樓、宿舍樓、食堂、行政辦公樓及看臺的基礎地梁以上的全部土建勞務施工以上部分,含設計圖紙,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及所有的結構基礎、主體工程、房屋四周散水、邊溝、踏步全部施工內容;2、機械設備,施工過程中所需的一切機械設備;3、配合消防、設備安裝、電器工程及其他各項專業工程的預留、預埋、做好外架安全通道、預留洞口、臨7邊防護等工程;4、負責承包范圍內工程完工驗收前的清理和修補5、不包含以下分包工程和專業工程:不包含消防、通風、燃氣、門窗、吊頂、電梯、鐵藝拉桿、內外墻磁粉及涂料、保溫及抗裂、空調、智能、外墻玻璃幕墻、外墻成品構件工程、外墻石材、柔性防水工程、公用部分雙飛粉、建筑物外的回填及景觀亮化工程、創杯、標化工程等。從龍騰分公司2019年7月20日的工作聯系單可看出,截止該日,昌建公司承包范圍內未完成的工作為:木工班收尾、木工材料清運出場、教學樓、宿舍樓、食堂及行政辦公樓的室內墻地磚粘貼、屋面琉璃瓦粘貼及鋼性防水層施工工作、室內給排水、電器橋架及布線工作,看臺爆模鑿打工作。2019年10月14日龍騰分公司發出的工作聯系單中所載未完善的工作為:1、教學樓雨落管下未包裹;2、電井內線路凌亂未規整;3、教學樓樓頂配電箱未布線安裝;4、地漏收口不合格;5、屋面女兒墻頂面未收口;6、宿舍樓室內等電位未安裝完善;7、宿舍樓給水管未采取加固措施;8、食堂負一層存在爆木未踢打完善;9、屋面瓦損未更換;10、看臺正面已停工至今未恢復完工。昌建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回復:“水電問題委托龍騰分公司協助完善,費用由其公司水電班組承擔;看臺已恢復施工,相應費用由我公司承擔,并計劃于2019年10月22日解決完善”。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8月5日完成主體工程,但昌建公司存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看臺施工在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第二項承包范圍第一條內明確羅列,其余多項施工也未達到合同目的,存在一定的違約行為。
三、關于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是否免除昌建公司責任承擔問題。涉案工程項目為晴隆縣騰龍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配套學校,為保證2019年秋季學期易地搬遷移民學子如期開學,學校必須在2019年9月初整體工程驗收前將該工程部分建筑投入使用,工程的使用行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保障易地扶貧搬遷群眾的就學問題。因公共利益和廣大易地扶貧搬遷群眾利益的使用行為,不應影響承包人對承包范圍內建設工程的繼續完善,昌建公司在2019年10月14日對合同范圍內看臺的施工仍未完成,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關于涉案工程逾期完工違約金問題。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第十三項雙方責任(二)乙方責任第13條約定:“乙方應按甲方……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周計劃每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月計劃每拖延一天罰款2000元,節點工期計劃每拖延一天罰款5000元,總工期每拖一天罰款20000元,并承擔由此引起的業主及各主管部門向甲方的全部索賠。”合同附件二:施工工期承諾書中昌建公司承諾:“……總工期每棟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貳萬元,延誤天數累計計算。”從龍騰分公司提供的工作聯系單及勞務分包合同來看,雖然2019年8月5日已完成主體工程,但截止2019年10月14日部分工程如看臺仍未完成,昌建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第十條第2項第(1)款約定,龍騰公司已支付進度款,應認定工程量方面不構成違約,因昌建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且其在2019年10月15日復函中回復“看臺已恢復施工”,故對昌建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
五、關于涉案違約金支付問題。涉案工程雖已于2019年8月5日交付,但昌建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未能完全實現合同目的,應承擔履行瑕疵的責任。另外,龍騰分公司主張的1420000元違約金已接近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明顯過高,龍騰分公司也未提交其因昌建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材料;根據違約金相關條款,過高的違約金可適當減少。故基于案件事實,為處罰昌建公司沒有按約履行的責任,綜合雙方合法權益,酌情判定由昌建公司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10000元。
綜上所述,龍騰分公司、昌建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昌建公司未按時完成主體工程外的部分工程,應向龍騰分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本合同事實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關嶺自治縣昌建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790元,由被告關嶺自治縣昌建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80元,由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簡坤
審判員付君
審判員陸金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羅金義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