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邦存、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81民初1039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邦存與被告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電力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本院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邦存,被告恒泰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惠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邦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2月至7月少發工資及加班費共計17815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4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2月至7月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480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7月高溫費6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資2640元;6、判令被告補繳2019年2-7月各項社會保險。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進入被告處工作,職務為安全員。應聘時雙方協商基本工資為4800元(4500+300+各項保險),但被告未按照約定發放工資及加班費、各項社會保險。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被告以原告不勝任安全員一職為借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恒泰電力公司辯稱:1、原告的工資已全部支付;2、針對代通知金,被告提前十天給原告發了通知,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被告認可的;3、針對經濟賠償金,原告無法勝任安全員的工作,被告兩次要求原告取消領取失業金,但是原告一直到七月份都沒有取消,所以被告書面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4、高溫費被告認可;5、針對年休假工資,原告未能在被告處連續工作滿一年,不符合帶薪休假條件;6、補繳社保被告是答應的,但是需要原告退出失業金才能補繳。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5日,程邦存入職恒泰電力公司,崗位為安全員。2019年2月27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恒泰電力公司安排程邦存從事安全員工作,程邦存應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恒泰電力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支付規定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按月足額支付程邦存工資,以常熟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程邦存的月度工資,程邦存同意以常熟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
另查明:程邦存在職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無雙休。恒泰電力公司通過叮叮考勤系統對程邦存進行考勤,2019年2月至7月,程邦存出勤天數分別為4天、28天、22天、26.8125天、28.3125天和31天。恒泰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工資,并在每月發放工資時向程邦存發放工資條,工資條包含出勤、基本工資、津貼、工齡工資、加班工資、月獎金、午餐補貼、車貼、補貼等項目,若程邦存每月滿勤(全月無休),為基本工資2020元、津貼100元、工齡工資60元、加班工資1554元、月獎金550元、午餐補貼150元、車貼30元、補貼36元,應發工資為4500元,程邦存的具體工資根據其每月出勤情況計算。2019年2月至7月期間,程邦存工資分別為643元、4065元、3300元、3892元、4247元和4500元。
又查明:2019年7月20日左右,恒泰電力公司因項目中被罰款與程邦存談話,認為罰款是程邦存的責任,讓程邦存做到月底,程邦存對此有異議,表示解除可以,但是要求補償,并要求恒泰電力公司給其一份解除通知。2019年7月31日,恒泰電力公司作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主要內容為:1、現因程邦存不能勝任安全員工作崗位。2、程邦存入職后一直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口頭通知其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后由公司購買社會保險,到7月底也未取消,導致公司無法為其參保。經公司管理層批準,依法與程邦存解除原勞動合同。公司除支付程邦存6、7月應得的工資計8822元外,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1010元、6小時加班工資109元。現特此通知程邦存,原勞動合同將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解除,請即日起與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并領取應得的工資、經濟補償金。2019年8月2日,恒泰電力公司向程邦存送達了上述通知,程邦存當場在通知上寫明:“本人不同意以上規定。”程邦存的最后工作日為2019年7月31日。
又查明:2001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程邦存分別由亞通汽車零部件(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通公司)和江蘇亨通高壓海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通公司)為其參加了社會保險。2018年12月10日,亞通公司與程邦存解除勞動合同并為程邦存辦理了社會保險退保減員手續。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程邦存共計領取了6個月失業金,每月為1493元。
2016年11月24日,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申請人程邦存與被申請人亨通公司拖欠工資爭議。2018年12月26日,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了申請人程邦存與被申請人亞通公司賠償金爭議,在該起爭議中,程邦存要求亞通公司補繳2017年5月至7月的社會保險費,亞通公司辯稱,程邦存在2017年5月至7月期間領取失業金,導致亞通公司無法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后經亞通公司通知程邦存辦理停止領取失業金的手續后,隨即為其參加了社會保險。
又查明:2019年9月20日,程邦存向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恒泰電力公司支付:1、2019年2月至7月少發的工資及休息日加班費17815元;2、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4800元;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00元;4、2019年6月、7月的高溫費600元;5、2019年4天的年休假工資2640元;6、補繳2019年2月至7月的社會保險費。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于2020年1月3日作出常勞人仲案字〔2019〕第157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支付申請人程邦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000.4元。二、被申請人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支付申請人程邦存2019年6月和7月的高溫費合計600元。三、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程邦存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原告程邦存表示,1、原告入職時約定工資4800元/月,平時發放4500元/月,剩余300元是做滿一年再一次性支付。4500元是五天八小時的工資,平時工作中不上班就要請假,單位包了項目,安全員要每天都在,周末不支付加班費,留著不忙的時候調休。2、2018年與亞通公司申請仲裁時,失業金沒有退回去,后來亞通公司通知其停止領取失業金,其就停了,之后亞通公司開始補交保險。原告入職被告公司后,被告沒有通知原告交保險,原告也不知道要停止領取失業金。3、被告被罰款不是原告的責任,被告說原告不勝任工作,但被告也未對原告培訓,是單方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4800元。4、原告每月的基本工資為4800元,2月份的工資為1200元(4800/16*4),3-7月份的基本工資為4800元,按照出勤天數算出雙休日加班天數,之后按照每天220元(4800/21.75)計算雙倍加班工資,再扣除已發工資后,被告還應支付原告17815元。5、被告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原告解除,要求支付代通知金4800元。6、原告工齡有十五年,應該有十天年休假,原告在被告處做了五個月,應該有四天年休假,按照220元/天,計算三倍。
被告恒泰電力公司表示,1、原告入職時談的是綜合工資4500元,做滿一年的話每月再發300元的滿年獎金。4500元包括周末的加班工資,被告作為電力公司,要保證用電,沒有休息日的。2、原告入職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3月份、5月份兩次口頭通知原告停止領取失業金,停掉后才能幫原告繳納社保。2019年7月份被告接到兩個電廠的通知,7月20日與原告談話,告知原告該情況,對原告說其不適合做安全員,就做到月底吧,原告從7月21日開始就每天到公司,但是在辦公室不出去,后來被告根據原告的要求給了原告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被告不應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提交以下證據:
1、外包工程違章考核通知單三份、江蘇常熟發電有限公司機爐檢修部出具的證明一份(落款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證明原告工作期間,甲方單位認為原告不能勝任安全員的工作,通知原告不得作為安全員參加檢修部的所有外包項目。原告認為三張違章考核通知單上的東西不是其負責的,是另外一名安全員負責的,證明是無效的。
2、華潤電力(常熟)公司技術支持部王浩勇出具的證明一份(落款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證明原告工作期間,甲方單位認為原告不能勝任安全員的工作。原告認為該證明是個人書寫,沒有單位蓋章,是無效的。
3、被告郵寄給尚湖鎮工會的通知,證明被告已經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告知了尚湖鎮工會。原告表示不認可。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工資條、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仲裁裁決書、仲裁案卷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程邦存工資600元、經濟賠償金4133.66元,合計4733.66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賬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程邦存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麗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姚芝瑜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