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忠、楊崇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722民初2194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漢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聶忠與被告楊崇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常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立美、被告楊崇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國沅、被告人壽常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聶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楊崇旺、人壽常德公司賠償聶忠各項損失共計385461.96元[其中醫(yī)療費57325.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后期治療費11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4502.4元(83396元+91106.4元)、誤工費111611.6元、護理費17293.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輔助器具費920元、財產損失2430元]。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12日18時40分許,楊崇旺駕駛湘J×××××小型越野車行駛至省道205線漢壽縣路段逆行時,與聶忠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聶忠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聶忠受傷后送往漢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又轉院至常德市人民醫(yī)院。交警部門認定:楊崇旺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聶忠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經查,楊崇旺駕駛的湘J×××××小型越野車在人壽常德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責險)。聶忠認為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楊崇旺、人壽常德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
楊崇旺辯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2.楊崇旺駕駛的湘J×××××小型越野車在人壽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不計免賠三責險,聶忠的各項損失應由人壽常德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楊崇旺為聶忠墊付了醫(yī)療費用57325.45元,并支付了50000元現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多墊付部分由人壽常德公司直接返還給楊崇旺,楊崇旺還為聶忠支付了鑒定費,不要求聶忠返還。
人壽常德公司辯稱,1.人壽常德公司愿意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2.對于聶忠的各項損失,應依法予以核定,如醫(yī)療費應剔除超醫(yī)保外用藥部分費用,誤工費應依法予以認定,如要支持誤工費,應按城鎮(zhèn)私營單位交通運輸業(yè)計算270天誤工時間予以認定等;3.人壽常德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聶忠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聶忠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病歷資料、好護士醫(yī)療器械銷售信譽卡,其中醫(yī)療費發(fā)票和病歷資料,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聶忠住院治療及花費醫(yī)療費的情況,故予以采信,好護士醫(yī)療器械銷售信譽卡,聶忠未提交相應的發(fā)票予以佐證,無法核實該費用的真實性,故本院不予采信;2.聶忠提交的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聶忠的損傷情況,人壽常德公司雖有異議,但是未提交反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3.聶忠提交的親屬關系證明、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常住人口登記卡,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聶忠的被扶養(yǎng)人有其父母及兩個子女,其中父母由聶忠一人扶養(yǎng),兩個子女由聶忠及其前妻共同撫養(yǎng)的事實,雖然聶忠已離婚,但他和前妻對兩個子女均由撫養(yǎng)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故本院對該組證據均予以采信;4.聶忠提交的常德市匯茂工程機械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茂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工資明細、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從業(yè)資格證、關于請求辦理汽車起重機作業(yè)人員證的報告、常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辦理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的答復、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各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能夠證實事故發(fā)生前聶忠在匯茂公司工作的事實,但是關于其工資情況,聶忠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故對該組證據予以部分采信;5.聶忠提交的維修收據及維修清單,未提交正式發(fā)票予以佐證,無法核實該費用的真實性,故不予采信;6.人壽常德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投保單、免責告知書,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且楊崇旺已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其在庭審中認可投保時的簽字是其本人簽署,故對該組證據均予以采信;7.人壽常德公司提交的常德市杏德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能夠證明聶忠的醫(yī)療費用中超過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的總金額為9516.84元,關于該費用人壽常德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交強險范圍內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超過醫(yī)保同類醫(yī)藥費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部分,由受害人和被保險人按責分擔,保險公司在三責險限額內不承擔該部分費用,而本案的超過醫(yī)保同類醫(yī)藥費用未超過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故人壽常德公司仍應承擔該費用的理賠責任,本院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予以部分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楊崇旺的駕駛資質,湘J×××××小型越野車的行駛資質及投保情況、聶忠住院治療、損傷鑒定情況、被扶養(yǎng)人身份情況與聶忠訴稱的事實一致。事故發(fā)生后,楊崇旺為聶忠墊付了醫(yī)療費57325.45元,并向聶忠支付了50000元現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多墊付部分由人壽常德公司直接返還給楊崇旺,其還為聶忠墊付了鑒定費,不要求聶忠返還。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前,聶忠在匯茂公司從事起重機操作工作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聶忠各項損失共計215170.28元,款支付至聶忠的銀行賬戶(賬號:62×××92,戶名:聶忠,開戶行:常德農村商業(yè)銀行);
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楊崇旺107325.45元,款支付至楊崇旺的銀行賬戶(賬號:43×××17,戶名:楊崇旺,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漢壽支行);
三、駁回聶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82元,減半收取計3541元,由聶忠負擔579元,楊崇旺負擔29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談春艷
書記員張穎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