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衍軒、李國慶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402民初5491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廖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9年6月原告承接咸陽高新示范園項目,2019年7月原、被告口頭約定,將該項目部分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給被告,后被告以工程分包價格低,工程賠錢等理由,要求與原告解除分包協議,就工程款的支付與原告發生岐義,后被告伙同工人以“農民工”討薪名義,采取“工地堵門阻工,上訪、攔截市長車輛”等社會影響惡劣手段威脅原告,2021年1月13日,原告迫于各方壓力,在被告未提供任何工程結算憑證的情況下,被告強行與原告簽訂《協議書》,被告以脅迫手段,使原告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協議書》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撤銷原、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簽訂的工資支付《協議書》;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當庭提舉證據如下:
結款證明、施工日志。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這個協議是原告沒有辦法才簽訂的。
被告表示對施工日志不認可,那個機子是壞的。結款證明被告除了沒有收到兩萬七,其余的收到了。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本不成立應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某通過中間人李文欽讓被告帶領工人干活,當時說勞務費按645元/平方米。被告自2019年7月帶領工人開始干活后,原告始終未與被告簽勞務合同,也不給發工資,只在年底工人回家過年時李某某讓李文欽給了45000元勞務費及2020年9月通過王占利給了26000元勞務費。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工作量為15600平方米,因原告長期大量拖欠勞務費,工人們才萬般無奈,停下工作找勞動部門及基層政府解決拖欠勞務費。經渭濱街道辦事處多次協調,最后在王主任和田主任主持下,根據工人的實際工作量和被告的工表及盧傳根墊付材料費等情況,各方在渭濱司法所自愿簽訂2021年1月13日協議書。該協議書的形成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脅迫情形。協議之后原告根本未履行約定義務。為此,被告于2021年3月將原告等訴至秦都法院。原告在收到相關訴訟文書后啟動本案,顯然是濫用訴訟權,以達到其繼續拖欠被告勞務費的目的。
被告當庭出示證據如下:
1、勞務管理表格3張、示范園水電安裝匯總表、職工考勤表。證明依據這些材料簽訂的協議。
原告表示不清楚這個事情,不在現場。
2、視頻。證明協議的簽訂不是脅迫,是在渭濱街道辦及司法所簽訂的。
原告表示認可。
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合議庭評議后認定如下:原告所舉證據,被告對施工日志表示不認可,且無相關證據加以印證,故本院不予認定。被告對結款證明中部分認可,故本院對該部分予以認定。關于被告所舉證據1,原告表示不清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反駁,故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所舉證據2,原告表示認可,故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盧傳根、廖某某(甲方)與李某某(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訴說他們叫工人在咸陽高新示范園為乙方項目為乙方工地干活,從2019年7月18日-2020年12月31日總工資及其它費用為50萬元(不含盧傳根支付的4萬元的輔材費)。乙方共計支付甲方工人工資211000元,下欠289000元未付,請求政府部門給協調,經對雙方當事人及發包方協商,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工人工資,現達成如下協議。乙方下欠甲方工人工資289000元,協商在2021年2月4日前向甲方全部付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資,如逾期未支付,乙方支付違約金百分之二。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由乙方給工程發包方陜西皖通騰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打借條,由發包方當面支付給甲方。協議各方簽字生效。見證人田某某等簽字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乙燕
人民陪審員張宏
人民陪審員朱娟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毛穎轉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