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征飛、華冠軍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15民初165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征飛與被告華冠軍、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信達公司)、趙志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被告華冠軍申請追加趙志武為被告,本院予以準許。原告馬征飛、被告華冠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科信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志武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征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4894元及損失(損失按本金314894元,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華冠軍以科信達公司的名義在濟陽區住宅樓建設施工。2014年11月份開始,原告承包該工地1號、2號樓水電工程。2017年6月份,雙方進行了結算。后期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2020年7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314894元。華冠軍在欠款單上簽字認可。現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華冠軍辯稱,一是,涉案工程款應當由華冠軍與趙志武分別支付各自承擔的部分。通過原告的訴狀所述可以確定,龍港清華園1號、2號樓整體樓的水電安裝工程自2014年11月開始進場施工到2017年6月竣工全部是馬征飛施工,水電總人工費2557500元。由于當時涉案工程當時真正的承包人為華冠軍,故在2017年整項工程結算時都是由華冠軍與各分包人進行的結算,本案也是由華冠軍與原告結算,并且華冠軍已經支付原告涉案人工費2242606元,尚欠314894元。可是2019年3月濟陽區法院作出(2017)魯0125民初2856號民事判決書,將1號、2號樓整體工程的施工分成兩段,自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3月15日工程承包人為趙志武,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7年工程承包人為華冠軍。因此趙志武與華冠軍應當分擔各自承擔的部分。二是,趙志武已經領取了1號、2號樓整體工程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15日的全部工程款。若判決華冠軍支付,則屬于重復支付,對華冠軍不公平,華冠軍也無法承擔。
科信達公司辯稱,我公司與馬征飛素不相識,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原告將我公司作為被告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依法駁回對我公司的起訴。
趙志武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20年7月28日,華冠軍在欠款單“欠款人:濟南科信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負責人”處簽名、捺印,馬征飛在“施工班組認可人”處簽名、捺印。欠款單內容為:1、工程名稱濟陽縣龍港清華園1期住宅1#、2#樓工程;工程地點濟陽縣經二路緯二路交叉口東南側;施工單位濟南科信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2、龍港清華園1#、2#樓樓水電班組剩余款:實際施工面積(按甲方實際結算單1#、2#總建筑面積51150平方米為準,人工費單價50元/平方米),總人工費2557500元;2#樓主體±0以下水電材料另算,水電材料采購員:王良友、馬征飛;華冠軍已經根據實際現場事實給予全總量的結算,并且已經支付了1#、2#樓的人工費2242606元,尚欠314894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就趙志武訴華冠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7)魯0125民初2856號民事判決,認定趙志武于2015年3月15日將涉案濟陽龍港清華園1#、2#樓土建工程轉包給華冠軍,并依據鑒定報告判令華冠軍支付趙志武2015年3月15日前施工完畢的相應工程款。該判決已生效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冠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馬征飛工程款314894元及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以314894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馬征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12元,由被告華冠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奉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馬麗華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