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4知民初3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匯公司)與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匯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盼、張文浩,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志平、莊元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商標及產品上近似的商標圖案、包裝、裝潢、產品名稱,并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并在《中國知識產權報》、《法制日報》、《河南日報》等報刊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8年,是中國最大的肉類加工基地,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雙匯品牌是國家知名品牌,雙匯火腿腸也是河南及國內知名商品。2014年5月12日,“雙匯”品牌被品牌觀察雜志社及中國品牌價值500強評審委員會評選入選第十屆中國品牌價值500強,“雙匯”品牌價值497.02億元,2017年雙匯品牌價值606.41億元,連續20多年居中國肉類行業第一位,2018年全球著名傳播集團WPP與華通明略共同發布了“2018最具價值中國品牌100強”排行榜,雙匯入選該榜單,排名第40位,品牌價值259.3萬美元,也是唯一入圍的中國肉類食品企業。雙匯品牌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可,雙匯商標是馳名商標,雙匯產品是國內外知名商品。被告生產的齊匯牌“齊匯王中王”優級火腿腸,高度模仿我公司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特有的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圖案及產品名稱、包裝、裝潢(詳見證據對比圖片),故意造成消費者混淆,進行不正當競爭。原告曾向被告發送《法律意見書》,希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但被告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原告認為:無論被告是否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十條、國家工商總局復函【2003】第39號《關于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權利,對其應當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和保護。經營者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在先使用權,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者混淆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規定,均構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F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第十七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十八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規定,依法訴法院,望判如所請!
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原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原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變更為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齊匯二字表達的是兩個意思:齊匯眾人力量大、公司位于山東齊魯之地,齊匯商標在2009年7月取得了商標注冊證,注冊號7541167,注冊類別涵蓋有香腸;火腿。齊匯公司先后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ISO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營養、健康的肉制品食品。齊匯公司開發生產的高檔火腿腸亦隨行業慣例,取名齊匯王中王火腿腸,其“齊匯王中王”在2013年取得了商標注冊證,不違反商標法。齊匯王中王整體色調采用食品行業慣用的橘黃色,來源于森林早晨陽光的顏色。其底紋源于設計師采風拍攝的森林早晨陽光的光芒照片,寓意陽光、能量、熱情,桔色到白色的過度,以最大限度的突出標題字體,使其更加醒目。現在市場上的火腿腸檔次越來越低,消費者反饋都是淀粉。齊匯的這款產品定位優級(淀粉含量<8%),有別于普通品質的火腿腸,取名具有王者氣質的“齊匯王中王”作為產品名稱。設計師選用代表品質的盾牌形象作為設計元素,與下面的光芒相呼應,更好的凸顯產品品質,“齊匯王中王”已在2013年取得了商標注冊證,不違反商標法。齊匯王中王包裝圖案設計靈感來源于常見的農場場景,以突出自然清新的田園特點。齊匯王中王卡通形象沿用行業慣用的獅子形象,作為百獸之王,獅子的形象與“王者歸來”的主題相契合。曾經風靡全球的《獅子王》更是讓很多人對獅子形象產生了喜愛,因此獅子形象是人類共同的財富,而不能被某個企業獨家占有。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簽約湖南衛視知名主持人吳昕,作為形象代言人。把其照片放到包裝上,所占主展示面1/4的區域面積,以示和別的品牌的區別。答辯人認為,雙匯王中王產品本身就是跟進模仿型產品,其產品包裝也是在1997年模仿跟進春都的(詳見本文附件的商標注冊日期,因年代久遠,春都的原始包裝無法搜集),雙匯企業在大家對知識產權缺乏認知的十年前、在原知識產權所有人洛陽春都企業倒閉后的時機,申請了包裝專利。春都企業倒閉后,雙匯企業一家獨大,目前已經形成壟斷地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雙匯企業在原知識產權所有人倒閉后的時機,利用自身的財力、影響力,濫用法律手段對廣大中小企業進行打壓,近2年來,雙匯企業通過發包裝侵權律師函、起訴包裝侵權等手段,把金鑼、雨潤、春都品牌的受讓者、美好、雙鴿等幾乎所有規模肉類企業進行了一遍,如此下去,整個肉制品行業將是雙匯的天下,行業將無法發展。因此,答辯人的齊匯王中王火腿腸具有明顯的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答辯人不存在造成消費者混淆,也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事實,更不存在侵害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的事實。其次,2013年9月2日,齊匯王中王申請商標注冊,在三個月公告期內,包括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其他人沒有提出異議,2015年2月8日,答辯人的齊匯王中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頒發商標注冊證書。再次,答辯人的齊匯王中王火腿腸主要批發到小飯店和攤販銷售,沒有配送到超市銷售的事實。因此,答辯人的齊匯王中王火腿腸沒有影響到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雙匯火腿腸”銷售的客觀事實。總之,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望貴院在查清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采納答辯人的答辯意見。
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知名度證據
1.1《公證書》((2018)豫漯地證內民字第727號)--河南知名商品證書
2016年中國品牌價值500強證書
1.3《公證書》(2018)豫漯地證內民字第742號--2017年中國品牌價值100強證書
1.4其他獲獎或者榮譽證書
證據1.1-1.4證明:原告及其關聯企業為品牌形象、產品質量、社會聲譽付出了巨大努力,獲得了各級政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的認可及嘉獎。原告雙匯品牌影響力大,公眾識別度高。原告雙匯牌系列肉制品品質優良,獲得廣大消費者一致好評。原告“雙匯”牌火腿腸早在2000年就是河南省知名商品。
1.5關于認定“雙匯”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商標監[1999]687號)
1.6關于第962081號“雙匯”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商評字[2006]第1721號)
1.7第15034704號“雙匯SHUANGHUI”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2016)商標異字第0000041370號)
證據1.5-1.7證明:原告所有的“雙匯及圖”注冊商標早在1999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評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所有的“雙匯”系列商標是原告所獨創并長期使用,“雙匯及圖”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已被評定為馳名商標,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早在2006年就受到跨類別保護,并且于2013年、2016年多次受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馳名商標保護。原告所有的“雙匯及圖”商標作為馳名商標一直受法律保護,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原告被侵權產品是“雙匯”系列肉制品之一,當然具有較高知名度。
1.8廣告宣傳材料。該證據證明: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作為雙匯牌火腿腸的系列產品之一,原告及其關聯方在央視及各大媒體上對其進行了持續多年的廣告宣傳,銷售推廣,范圍廣、時間長、強度大,在全國范圍內都已經是知名商品。
1.9公證書--2018漯地證民字第120號—紙箱
1.10公證書--2018漯地證民字第120-1號--膜
1.11公證書--2018漯地證民字第120-2號--銷售
1.12聯盟商協議
證據1.9-1.12證明: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銷售區域廣,其銷售范圍不僅包括河南,而且面向全國。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銷售時間長,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至今,其產品名稱“雙匯王中王”一直沿用到現在,中間從沒有中斷。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銷售對象為可以食用肉類制品的一般消費者。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銷售數量多,銷售數額大,已經形成了極高的知名度。
以上第一組證明:1、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作為雙匯火腿腸系列之一,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2、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名稱包裝裝潢使用在先。
第二組特有性證據
2.1印刷證明
證據2.1證明:
1、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自1999年至今使用的包裝裝潢式樣有5個版本,包裝箱自2003年至今使用的包裝裝潢使用有4個,各版本包裝裝潢均為原告所獨創,并且各版本包裝裝潢式樣之間具有延續性和承繼關系。2、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及包裝箱、腸衣的包裝裝潢使用在先。
2.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證據2.2證明: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使用的各個版本的包裝袋、包裝箱、腸衣均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各版本包裝裝潢均為原告所獨創。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的名稱、包裝裝潢特有。
2.3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證及轉讓證明
證據2.3證明: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證系原告合法持有的商標,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2.4設計會簽稿
證據2.4證明: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包裝箱、腸衣包裝裝潢設計為原告所特有、原創。原告為設計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包裝箱、腸衣的包裝裝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創意獨特而有美感,各版本之間具有延續性及繼承性。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包裝箱、腸衣的包裝裝潢使用在先。
以上第二組證據證明:
1、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裝潢是特有的包裝裝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2、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包裝箱、腸衣包裝裝潢使用在先,依照《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3、原告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證系合法持有的商標,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第三組仿冒混淆度證據
3.1實物對比照片
證據3.1證明:1、被告在紙箱上使用的“齊匯雙匯王中王+獅子+盾牌”的組合處于紙箱的居中顯著位置,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經構成商標法上商標使用。被告在紙箱上使用的“齊匯雙匯王中王+獅子+盾牌”的組合與原告持有的第22313294號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極易使消費者混淆。2、齊匯王中王火腿腸與雙匯王中王火腿腸不論包裝箱,還是包裝袋、腸衣的包裝裝潢都高度近似,主要存在:底色近似、圖案近似、色彩相同、文字近似、排列組合整體設計近似。3、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特有的包裝、裝潢與火腿腸這一產品結合,已在消費者心中產生固定認知、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在商標之外,起到識別產品來源的作用。4、齊匯商標明顯淡化,足以造成消費者將二者誤認為屬于同一種產品,或者產品之間存在某種聯系。
以上第三組證據證明:
涉案商品與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屬于相同產品,銷售渠道、消費對象高度一致。被告在紙箱上使用的“齊匯雙匯王中王+獅子+盾牌”的組合與原告持有的第22313294號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極易使消費者混淆。涉案商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裝潢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第四組權利保護記錄證據
4.1民事判決書(2019)豫知民終134號
4.2民事判決書(2017)魯16民初156號
證據4.1-4.2證明: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特有的包裝裝潢曾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保護過。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的卡通獅子商標曾被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保護過。
以上第四組證據證明:
1、原告為保護包括本案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在內的多款火腿腸特有的包裝裝潢,曾經付出巨大的努力及心血。證明2、原告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裝潢及商標曾被生效判決保護過。
第五組侵權行為證據
5.1購買過程--《公證書》(2019豫漯地證內民字第2019號);5.2購買過程--《公證書》(2019豫漯地證內民字第2020號)
證據5.1-5.2證明:由被告生產的齊匯王中王優級火腿腸在河北省邯鄲市魏縣的超市中銷售。
以上第五組證明證明:被控商品是由各被告生產、銷售。
第六組經濟損失證據
6.1齊匯網頁公證--(2019)豫漯地證內民字第1904號
證據6.1證明:被告因多款產品仿冒原告相關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實施不正當競爭,被告實施的混淆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
6.2給齊匯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及郵寄記錄
證據6.2證明:原告曾聯系過被告公司,希望被告方能與原告協商解決侵權問題,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
6.3公證費發票
6.4打印費
證據6.3-6.4證明:原告為調查侵權產品產生的相關證據保全、公證、購買產品的費用合理、合法,應由各相應被告承擔。
以上第六組證據證明:被告實施的混淆行為具有主觀惡意,且給原告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合理、有據。
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原告第一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因被告沒有提供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書,故不能證明原告商標為馳名商標。原告第二組證據:有異議。因被告就案涉商品獲得了外觀設計證書和注冊,并不能證明原告使用在先的事實。原告第三組證據:有異議。雙方產品比較,不存在混淆情況,因從外觀上,被告商品有代言人圖像,其背景沒有綠地覆蓋,并且明顯顯示為齊匯王中王,故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不正當競爭事實。原告第四組證據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且不能適用本案。原告第五組證據:有異議。因事發地在魏縣,公證書落款處漯河市公證處,違反了公證法相關條款,且沒有及時通知被告,且該公證書沒有附公證人員的資質證書,公證員也沒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所以公證書不予認可。原告第六組證據: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存在的經濟損失,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供的證據如下:
證據1、變更名稱章程證明山東齊匯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事實。
證據2、齊匯的商標注冊證和商標使用授權書,證明2018年12月7日,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齊匯有限公司)取得齊匯牌商標權的事實。
證據3、齊匯王中王注冊網頁,證明2015年2月8日,齊匯王中王取得商標權的事實。齊匯王中王設計說明證明齊匯王中王圖案合法設計產生的過程,其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事實。
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被告第一組證據:無異議。對第二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和關聯性有異議。對第三組證據:被告商標具有模仿的明顯惡意,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商標,且沒有原件。
經審理查明,雙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中國最大的肉類加工基地,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雙匯品牌得到社會普遍認可,雙匯產品是國內外知名商品。1999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商標監(1999)687號通知,認定在肉制品商品上的“雙匯”商標為馳名商標。2006年6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6]第1721號關于第962081號“雙匯”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雙匯公司使用在第29類火腿等肉制品商品上的“雙匯”商標為馳名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方便面等商品上的第962081號“雙匯”商標不予核準注冊。2013年5月2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3]第15118號關于第5558999“雙匯”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雙匯公司的“雙匯”商標在第29類肉制品等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2016年11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41370號決定載明,雙匯公司第337507號核定使用在火腿等商品上的“雙匯及圖形”商標曾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若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會導致雙匯公司馳名商標利益受到損害,故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2018年10月21日,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盾牌+獅子+藝術字體“雙匯王中王”注冊商標專用證,注冊證號為:22313294。
漯河天潤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其按照雙匯公司要求于2003年開始印制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至2010年,印制的包裝袋有三個版本。
漯河雙匯肉業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其按照雙匯公司要求于2010年開始印制雙匯牌王中王火腿腸包裝袋至今,印制的包裝袋有三個版本,上述證明所附圖片顯示,雙匯公司“雙匯王中王”產品共使用五個版本的包裝袋,其主要組成部分和整體布局漸次調整而成。
漯河卓智新型包裝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其按照雙匯公司要求于2003年開始印制雙匯牌雙匯王中王包裝箱至今。四個版本的包裝箱與各自版本的包裝袋裝潢元素基本相同,僅是按照紙箱主視圖長方形的設計風格進行了調整。
2002年3月23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包裝箱(雙匯王中王)”外觀設計專利,2002年10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0230××××.X,有效期10年。
2008年12月18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包裝袋(雙匯王中王)”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11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20083015××××.9,有效期10年。
2009年11月6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包裝箱(王中王)”外觀設計專利,2010年6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20093011××××.7,有效期10年。
2012年11月27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包裝袋(王中王優級火腿腸)”外觀設計專利,2003年4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20103057××××.5,有效期10年。
2016年7月8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包裝袋(王中王)”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11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20163031××××.0,有效期10年。
2016年7月8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包裝箱(王中王)”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11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20163031××××.5,有效期10年。
2016年7月8日,雙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腸衣(王中王)”外觀設計專利,2017年4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專利權人雙匯公司,專利號:ZL20163031××××.7,有效期10年。
雙匯公司陳述,雙匯公司于1998年開發出了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火腿腸,其包裝袋自1999年至今使用的包裝裝潢式樣有5個版本,包裝箱自2003年至今使用的包裝箱式樣有4個版本,單支腸衣自1998年至今使用的包裝裝潢式樣有4個版本,每個版本之間具有延續性及繼承性,主要元素漸次調整而成。其產品在全國多地銷售。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再查明,被告齊匯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橢圓內齊匯文字加齊匯拼音注冊商標專用權,注冊證號:26712023,注冊人:張紅亞。2020年6月1日,張紅亞將該商標授權給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全權使用該商標及標識。
根據河南省漯河市地匯公證處(2019)豫漯地證內民字第2019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11月9日下午2:35分,公證員趙某某、何某某與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闖及其工作人員李瑞珂來到位于河北省魏縣家門牌上標有“新凱迪生活超市”等字樣的超市內,胡建闖購買了以下七種商品:一、藍紅相間的包裝箱上標有“齊匯王中王”等字樣的火腿腸一箱,該包裝箱上顯示“制造商: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二、透明包裝袋上標有“齊匯蒜味腸”等字樣的香腸一袋,該包裝袋顯示“生產者: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三、橙色包裝袋袋上標有“齊匯雞肉風味”香腸一捆,該包裝袋袋上顯示“制造商: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四、綠色包裝袋袋上標有“齊匯香甜玉米腸”等字樣的香腸一捆,該包裝袋上顯示“制造商: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五、橙色包裝袋袋上標有“齊匯臺式烤香腸”等字樣的香腸兩捆,該包裝袋袋上顯示“制造商: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六、黑色包裝袋袋上標有“齊匯泡面拍檔”等字樣的香腸一捆,該包裝袋上顯示“制造商:山東齊匯食品有限公司”;七、雙匯王中王一捆。胡建闖用其手機支付寶掃碼方式支付144元,取得購物小票一張。李瑞珂用手機對上述過程的實施情況進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張。下午2:42結束后,胡建闖將取得的購物小票和購買的商品交由公證員趙某某、何某某保管,何某某將購物小票拍照后將原件交由胡建闖保管。當日,胡建闖將支付寶付款憑證截圖發給公證員何某某,并一起將購買的上述產品(雙匯王中王除外)進行拍照并封存,取得照片兩張。
經當庭拆封,公證封存物品有標注“齊匯王中王優級火腿腸(38克X100支裝)”的產品一箱,該包裝箱底色為籃色、白色、綠色,整體為長方形,包裝箱左上方為底色為黃色橢圓圓圈底色為紅色,該圖案中間為白色“齊匯文字加拼音”,整個包裝箱中間部分為組合圖形:盾牌上方是獅子(棗紅色),文字是藍色“齊匯王中王”,黃色纏繞絲帶上有“優級火腿腸”,下方是“經典品質”,右下方有代言人吳昕,左下方是草地、房子和樹木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與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雙匯王中王”特有包裝裝潢近似的產品的行為。
二、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
三、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河南省省級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在相關媒體上公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四、駁回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原告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被告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聶洪文
審判員潘新麗
人民陪審員劉社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浩浩
書記員王渴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