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與北京教育音像報刊總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2民初6643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印書館)與被告北京教育音像報刊總社(以下簡稱報刊總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許曉晨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務印書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波、張倩倩、被告報刊總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康躍紅、吳亞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商務印書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普通話水平測試指導用書??北京卷》圖書款人民幣402919.4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北京小鈴鐺學前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小鈴鐺中心)自2007年起在原告處采購《普通話水平測試指導用書??北京卷》圖書,其中2007年9月19日采購8000本,2007年9月20日采購12022本,2010年9月29日采購4936本,圖書單價為31元,按6.5折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小鈴鐺中心將其中4962本購書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了北京高普書刊音像發(fā)行中心(以下簡稱高普中心)和北京文博偉豪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博公司),并由該兩個公司支付了購書款;剩余19996本圖書的購書款合計402919.40元,小鈴鐺中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追收,但均未果。經(jīng)原告查詢工商信息,小鈴鐺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未經(jīng)清算即注銷,其注銷前的股東為被告,被告在申請注銷小鈴鐺中心時承諾“如有未盡事宜由北京教育音像報刊總社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64條規(guī)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yè)法人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因此,被告應當對小鈴鐺中心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報刊總社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一、原告之訴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圖書交易活動發(fā)生在2007年9月,距原告提起訴訟已經(jīng)過去13年,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二、答辯人與原告從沒有進行過交易活動,雙方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原告無權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圖書款項。小鈴鐺中心和高普中心均為獨立民事主體,原告無權要求答辯人代替上述兩家單位向其承擔支付義務。三、答辯人作為上述兩家單位的出資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已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應當對原告所訴事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小鈴鐺中心和高普中心均已注銷,答辯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已經(jīng)履行了投資人的清算義務,發(fā)布了清算公告,原告應該通過清算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原告未能在清算過程中及時申報和處理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9月19日,小鈴鐺中心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商務印書館普通話用書北京版8000本計捌仟本整。”落款處有王嘉簽名并加蓋了小鈴鐺中心財務專用章,并寫有電話“83550405139XXXXXXXX”。收條右下方寫有“小鈴鐺電話:83552129。袁老師發(fā)行部電話負責銷售”字樣。
2007年9月20日,小鈴鐺中心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商務北京版普通話用書共計壹萬貳仟零貳拾貳本整。12022本”落款處有王嘉簽名并加蓋了小鈴鐺中心財務專用章,并寫有電話“83550405”。
商務印書館提交單據(jù)顯示內容為“送書《普通話水平測試指導用書》(北京版)5000冊地址:宣武區(qū)白廣路18號聯(lián)系人:王嘉聯(lián)系電話:138XXXXXXXX”右下方注明“書已收到。王嘉2010.9.29”正下方內容為“備注:出版社聯(lián)系過工廠,工廠答應于2010年9月30日送書到庫房。請庫房收書后送到指定地點。孫惠2010.9.27”。
高普中心2009年3月向商務印書館支付購書款50000元,2010年7月向商務印書館支付購書款25046.55元。文博公司2010年7月向商務印書館支付購書款24953.45元。商務印書館稱上述款項均為《普通話水平測試指導用書??北京卷》圖書款。
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出具《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調查小鈴鐺學前教育中心拖欠商務印書館書款事項的通知》(京教語[2017]5號文件),內容為“報刊總社:商務印書館致函市語委《關于敦請貴單位盡快結算購書款的函》,市委教工委副書記鄭登文同志、市教委副主任李奕同志批示語言文字工作處和財務處閱處。語言文字工作處經(jīng)向吳曉燕同志(市語委辦原主任,該處原處長,已退休,聯(lián)系電話139XXXXXXXX)了解,《普通話水平測試指導用書(北京版》的委托發(fā)行是由你社小鈴鐺學前教中心具體承擔的,時任負責人為任明(已退休,聯(lián)系電話132XXXXXXXX)。任明同志反映,他退休移交時,該筆書款賬面上有20余萬元,其他書本據(jù)說已捐給了一些幼兒教育機構。為解決這一遺留事項,請你社組織力量盡快啟動調查,在對事實調查清楚的基礎上,提出解決辦法。附件: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關于敦請貴單位盡快結算購書款的函。”
2018年,報刊總社曾與商務印書館進行對賬。
2019年2月至3月,商務印書館工作人員李平曾與包括總社委托訴訟代理人康躍紅微信溝通,李平催要圖書款,康躍紅回復內容為“我已告知總社,等回復……總社需要上會……下周二左右應該能回復……抱歉!總社通知說下周才能答復,得上會,本周原定會議因故取消了!……我不清楚,但我會盯著這個事,有消息第一時間告訴您……因為涉及幾個不同的主體單位,所以從支付程序上來說存在障礙,可能會面臨財務審計上的麻煩,因此還是希望你們走法律程序解決!”
商務印書館在本院庭審中稱,自2010年7月9日后,一直向小鈴鐺中心催收,每兩至三個月催收一次,直到2017年10月發(fā)出催收函。
另查,小鈴鐺中心的出資人為報刊總社,其注銷公告發(fā)布于2019年7月23日的《北京晚報》。小鈴鐺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注銷,清算組成員為報刊總社、張月紅,張月紅為清算組組長。小鈴鐺中心注銷登記申請表顯示“債權、債務、職工工資各項稅款已結清,同意注銷小鈴鐺中心,如有未盡事宜由報刊總社承擔。”并加蓋了報刊總社印章。高普中心于2018年1月3日注銷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43.80元,由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許曉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鑫
書記員單騰躍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