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龍本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與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4480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龍本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龍本科技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建筑出版公司)及一審被告北京龍本魯班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簡稱龍本魯班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300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本科技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龍本科技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龍本科技公司與龍本魯班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被訴行為系龍本魯本獨立經營行為,雙方之間的合作是課程售賣關系,故龍本科技公司與龍本魯班公司并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2.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龍本魯班提交的《2019年度課程合作協議書》(簡稱課程協議書)未經龍本科技公司質證。建筑出版公司于一審庭后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對課程協議書的三性不予認可。一審法院卻將課程協議書作為認定共同侵權的主要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予以糾正。3.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建筑出版公司起訴龍本魯班公司侵權的證據為(2019)閩廈開證內字第2705號公證書(簡稱第2705號公證書)中所述的侵權行為,即“江智杰”在報名后,李風向其指定郵箱發送了涉案電子書。除此之外,建筑出版公司并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龍本魯班公司還有其他侵權行為。上述公證取證的過程明顯屬于建筑出版公司的“陷阱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之規定,不應作為侵權證據使用。原判決判定龍本魯班公司侵權成立,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原判決適用公司法、侵權責任法及著作權法均有不當。4.原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龍本科技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提審本案或指令再審。
建筑出版公司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龍本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孔慶兵
審判員孫柱永
審判員劉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孫志遠
書記員趙靜怡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