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龍本魯班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等與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4483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龍本魯班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簡稱龍本魯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建筑出版公司)及一審被告北京龍本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龍本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300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本魯班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建筑出版公司釣魚取證,龍本魯班公司沒有侵權的故意,也沒有給建筑出版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或獲取任何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判決適用法律確錯誤。本案中建筑出版公司起訴龍本魯班公司的侵權行為是2020年5月21日廈門立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黃志軍以“江智杰”的名義在申請人處報名建筑師培訓網課,“江智杰”交費后,向龍本魯班公司接待員工李風要求代其網上下載建筑師培訓教材電子版,李風代為其從網上下載并按“江智杰”指示發至指定郵箱的行為。除此外,龍本魯班公司并無任何侵權行為。龍本魯班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之規定,上述證據不應作為侵權證據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提審本案或指令再審。
建筑出版公司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龍本魯班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孔慶兵
審判員孫柱永
審判員劉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孫志遠
書記員趙靜怡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