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與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與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6民初7245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三建)與被告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孚律所)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化三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恩達、童曉健,被告中孚律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化三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已于2020年7月6日解除。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合同編號:新疆慶華2016(三化建)—01),約定原告將其與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華能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仲裁和執行一并委托被告律師代理,被告以風險代理方式收取律師費,并明確約定支付條件。協議第十一條約定,委托代理案件仲裁裁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自法院受理執行案件之日起三年后,如被告代理的案件實際收回款項低于仲裁裁決認定工程款金額的30%,原告可以解除本協議。原告可采用郵政特快專遞(EMS)郵寄解除通知書的方式解除,自被告收到之日視為解除通知到達。協議簽訂后,被告依約代理原告與慶華能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并于2017年3月進入執行階段,案號為:(2017)新40執52號。后被告代理執行案件回款進度緩慢,故原告行使解除權,于2020年7月2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郵寄《解除委托代理協議通知書》,通知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自其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解除,雙方基于代理協議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原告也就通知書內容及郵寄事項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號為:(2020)皖合元公證字第2954號。被告于2020年7月6日簽收解除通知書。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委托代理協議》已于2020年7月6日解除。
中孚律所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解除無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8月29日,甲方中化三建與乙方中孚律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甲方與慶華能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仲裁和執行一并委托乙方的律師代理。一、乙方指派邢曉東律師為上述案件委托代理人……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1.仲裁立案、選擇本案仲裁員和參加仲裁庭審;2.提出、變更、增加和放棄仲裁請求;3.參與仲裁調解與和解;4.調查、取證、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5.執行立案與執行和解;6.代為簽收法律文書;7.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其他的授權。六、乙方以風險代理方式收取律師費,具體方式如下:1.律師費。乙方律師費為甲方取得慶華能源公司每一筆工程款的18%,支付時間為甲方取得每一筆工程款之日起10日內,乙方收取律師費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委托代理案件立案之日起,甲方取得新疆慶華公司所有的工程款都應當按本款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十、本協議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之日止。十一、協議解除。委托代理案件仲裁裁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自法院受理執行案件之日起三年后,如乙方代理的案件實際回收款項低于仲裁裁決認定工程款金額的30%,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甲方可采用郵政特快專遞(EMS)郵寄解除合同書的方式解除,自乙方收到之日視為解除通知到達……十二、本協議生效后,除上述約定外任何一方沒有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協議。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后,雙方依約履行上述《委托代理協議》。2017年1月16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6)烏仲裁字第318號裁決書,裁決:慶華能源公司向中化三建支付工程款25905335.3元、欠付工程款利息4105826.31元、仲裁費182044.81元,共計30193206.42元。2017年4月19日,甲方中化三建與乙方慶華能源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雙方就每月支付金額予以約定,同時約定如果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相應金額的,本和解協議失效,雙方權利義務及執行狀態自動恢復至協議訂立之日前的狀態,甲方將向伊犁分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2017年7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簡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就上述案件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17)新40執52號。
2020年7月2日,中化三建通過EMS向中孚律師發出《解除委托代理協議通知書》,上載明:現因案件實際回款進度緩慢,已無法滿足公司“兩金”壓控工作要求,根據《合同法》第410條規定以及《委托代理協議》第十一條約定,我公司決定解除與貴所于2016年8月29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自貴所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解除,雙方基于《委托代理協議》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2020年7月6日,中孚律所簽收該郵件。
經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查詢,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中化三建已取得16筆案款,合計11350801元
判決結果
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與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于2016年8月29日簽訂的編號為新疆慶華2016(三化建)—01的《委托代理協議》于2020年7月6日解除。
案件受理費35元,由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齊嬋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津楠
書記員孫夢晨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