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與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28643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孚律所)與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三建)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孚律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曉東,被告中化三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恩達、童曉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孚律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5211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每筆案款利息分別計算,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詳見逾期利息明細表);3.被告2020年7月6日《解除委托代理協議通知書》無效,被告無權解除合同編號為“新疆慶華2016(三化建)-01”的《委托代理協議》;4.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編號為“新疆慶華2016(三化建)-01”的《委托代理協議》;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就被告與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華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被告上級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集團)公開選聘律師事務所代理,原告參加選聘,因原告的服務方案和報價獲得認可,包括被告共有五家企業委托原告代理。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是“新疆慶華2016(三化建)-01”的《委托代理協議》,被告將該案的仲裁和執行一并委托給原告。被告要求風險代理,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雙方約定原告代理仲裁的律師費和代理執行的律師費一并支付,金額是被告取得慶華公司款項的18%,支付時間為取得每一筆款項之日起5日內。《委托代理協議》生效后,原告勤勉盡職工作,極大的維護了被告合法權益。原告先后代理仲裁和執行案件,直到2019年3月,被告一直按約支付律師費。從2019年7月26日起,被告開始欠付律師費。2019年年初,被告上級單位中化集團法務部更換負責人,該負責人以執行回款慢為由,多次設法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被告也無奈。從2019年4月底起到當年底,原告代理的六起執行案回款基本停滯,僅于2019年7月26日和2019年12月2日回款兩次,共400萬元,被告取得150萬元,但未給付律師費。從2020年1月起,執行回款正常。原告格守執業操守,為了被告利益,于2019年12月多方溝通,協調各方,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情況下,請求伊犁州法院盡可能的多分配給被告一些執行款。從2020年1月起到被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時,被告又持續取得執行款,分配比例要高于所有申請人。但被告沒有支付律師費,截止目前,共欠原告1521144元的律師費,原告多次請求支付無果。被告無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被告發出《解除委托代理協議通知書》時沒有和原告協商,也沒有取得原告書面同意,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被告回收款項金額已經超出仲裁裁決認定工程款金額的30%。被告違反《委托代理協議》第11條、第12條約定,《解除委托代理協議通知書》沒有法律效力,不能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被告應當繼續履行《委托代理協議》。原告為本案做了大量法律分析和論證,制定了多套法律服務方案,三年間,辦案律師多次奔波于烏魯木齊、伊犁州和北京三地,協調了眾多的關系,付出巨大,一直依約勤勉盡職的工作,全力維護被告合法權益,沒有任何不當或違約行為。原告現已經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項,被告就是靜等法院執行回款,此間也正是原告取得回報之際,被告欲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該協議。
中化三建辯稱,涉案《委托代理協議》已于2020年7月6日解除。根據法律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故我方無需繼續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履行合同。對于合同解除之前應當履行支付律師費的義務,我方予以承認,但合同解除后我方不再支付。對合同解除的具體事由,我方認為涉案代理合同系委托合同,依據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任意解除權,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雙方代理關系應當終止,根據《委托代理協議》第11條,涉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三年實際回款低于仲裁裁決認定30%,我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其完成了回款要求,我方已經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發送解除通知,故我方認為雙方合同已經解除,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8月29日,甲方中化三建與乙方中孚律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甲方與慶華能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仲裁和執行一并委托乙方的律師代理。一、乙方指派邢曉東律師為上述案件委托代理人……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1.仲裁立案、選擇本案仲裁員和參加仲裁庭審;2.提出、變更、增加和放棄仲裁請求;3.參與仲裁調解與和解;4.調查、取證、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5.執行立案與執行和解;6.代為簽收法律文書;7.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其他的授權。六、乙方以風險代理方式收取律師費,具體方式如下:1.律師費。乙方律師費為甲方取得慶華能源公司每一筆工程款的18%,支付時間為甲方取得每一筆工程款之日起10日內,乙方收取律師費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委托代理案件立案之日起,甲方取得新疆慶華公司所有的工程款都應當按本款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十、本協議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之日止。十一、協議解除。委托代理案件仲裁裁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自法院受理執行案件之日起三年后,如乙方代理的案件實際回收款項低于仲裁裁決認定工程款金額的30%,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甲方可采用郵政特快專遞(EMS)郵寄解除合同書的方式解除,自乙方收到之日視為解除通知到達……十二、本協議生效后,除上述約定外任何一方沒有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協議。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后,雙方依約履行上述《委托代理協議》。2017年1月16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6)烏仲裁字第318號裁決書,裁決:慶華能源公司向中化三建支付工程款25905335.3元、欠付工程款利息4105826.31元、仲裁費182044.81元,共計30193206.42元。2017年4月19日,甲方中化三建與乙方慶華能源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雙方就每月支付金額予以約定,同時約定如果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相應金額的,本和解協議失效,雙方權利義務及執行狀態自動恢復至協議訂立之日前的狀態,甲方將向伊犁分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2017年7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簡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就上述案件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17)新40執52號。
2020年7月2日,中化三建通過EMS向中孚律師發出《解除委托代理協議通知書》,上載明:現因案件實際回款進度緩慢,已無法滿足公司“兩金”壓控工作要求,根據《合同法》第410條規定以及《委托代理協議》第十一條約定,我公司決定解除與貴所于2016年8月29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自貴所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解除,雙方基于《委托代理協議》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2020年7月6日,中孚律所簽收該郵件。
經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查詢,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中化三建已取得16筆案款,合計11350801元。中孚律所主張其中未給付律師費的案款付款時間和金額分別為:2017年12月5日,100801元;2019年7月26日,1000000元;2019年12月2日,500000元;2020年1月7日,1000000元;2020年3月19日,500000元;2020年4月26日,500000元;2020年6月5日700000元;2020年6月28日,850000元;2020年9月9日,1700000元。另,中孚律所主張中化三建2020年12月18日取得案款850000元、2021年1月26日取得案款750000元,但未舉證。
中化三建不認可2017年12月5日收到100801元,其提交明細表顯示,與中孚律所主張案款對應的回款時間和金額為:2019年7月29日,100萬元;2019年12月12日,50萬元;2020年1月23日,100萬元;2020年4月10日,50萬元;2020年4月26日,50萬元;2020年6月5日,70萬元;2020年6月29日,55萬元;2020年9月9日,110萬元;2020年12月17日,55萬元;2021年1月21日,50萬元。中孚律所對上述后兩筆款項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費1422144元;
二、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逾期支付律師費的利息(以18144元為本金自2017年12月16日起算,以18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8月9日起算,以上兩筆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12月23日起算,以18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2月3日起算,以9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4月27日起算,以9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5月7日起算,以126000元為本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以153000元為本金自2020年7月9日起算,以306000元為本金自2020年9月20日起算,以99000元為本金自2020年12月29日起算,以9萬元為本金自2021年2月6日起算,以上九筆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52元,由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負擔1155元(已交納),由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659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齊嬋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津楠
書記員孫夢晨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