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與合肥易滿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6民初6701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南科技公司)與被告北京希可爾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可爾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南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學玲、被告希可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云南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希可爾公司償還云南科技公司300000元;2.判令希可爾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5日,云南科技公司與希可爾公司、合肥易滿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滿分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甲方)授權云南科技公司(乙方)出版《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事管理與法規》。《圖書出版合同》第一條“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地區、港臺地區、東南亞華語地區、全世界)地區以紙制圖書和電子圖書形式出版發行上述作品(漢文、外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第三條“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2018年7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656號判決書判決,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連帶賠償因《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事管理與法規》侵權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發生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000元。云南科技出版社向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支付上述款項后,向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追償未果,故訴至法院。
希可爾公司辯稱,云南科技公司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云南科技公司起訴的原因是根據生效判決,法院認為云南科技公司、易滿分公司以及我公司共同實施的行為侵害他人著作權,基于共同侵權行為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按過失大小確定份額,三方應先區分責任份額,才能產生追償權的問題。其次,根據云南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可知,云南科技公司實施了審稿、出版、交付印刷等環節,易滿分公司實施約稿、受讓和轉讓著作權、委托出版,審稿和銷售等環節,我公司僅在出版合同中加蓋公章,并未實施其他侵權行為,所以云南科技公司和易滿分公司,應承擔絕大部分侵權責任及相應份額,我公司過錯較小,作用力極小,應承擔較小責任。本案是基于共同侵權行為,其中的一個根據連帶責任條款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糾紛,應當追加共同侵權人易滿分公司參加訴訟,以確定責任份額。云南科技公司認為由我公司和易滿分公司向其賠償全部的理由之一是《圖書出版合同》,該合同甲方是我公司和易滿分公司,二者是合同一方共同主體,云南科技公司不應只起訴其中一個主體。我公司申請追加易滿分公司作為當事人,因該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申請其股東參加訴訟。《圖書出版合同》名為出版,實為買賣書號,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的第一條、第三條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三方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各自責任,我公司認為我公司應當承擔10%-20%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7月,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甲方、著作權人)與云南科技公司(乙方、出版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作品名稱:《全國執業藥師考試精編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事管理與法規》(以下簡稱該圖書),作者署名:楊雪潁,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地區、港臺地區、東南亞華語地區、全世界)地區以紙制圖書和電子圖書形式出版發行上述作品(漢文、外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數字化復制權)……第三條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第四條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內容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不承擔由甲方造成的法律連帶責任,甲方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案外人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認為該圖書已侵犯其著作權,遂將云南科技公司、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做出(2015)豐民(知)初字第0843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易滿分公司、希可爾公司未對涉案侵權圖書著作權進行嚴格審查即以著作權人身份授權云南科技公司將該書出版發行,云南科技公司亦未盡到出版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即將涉案侵權圖書予以出版發行,三者的行為共同侵犯了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就其權利作品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并判決云南科技公司、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連帶賠償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000元。云南科技公司不服(2015)豐民(知)初字第08439號民事判決書并提出上訴,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做出(2017)京73民終16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9月21日,云南科技公司向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履行了上述判決確定的款項。易滿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的工商登記信息為已注銷。
另查,云南科技公司提起追償權之訴,起訴要求易滿分公司及希可爾公司共同償還300000元并承擔連帶責任,我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3月19日,我院作出(2019)京0106民初385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希可爾公司、易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給付云南科技公司損失300000元。判決作出后,希可爾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京02民終1143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易滿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的工商登記信息為已注銷,本案發生訴訟主體變化,裁定:一、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517號民事判決書;二、本案發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重審。本案系發回重審后所立案件。
本案審理中,云南科技公司主張因易滿分公司已經注銷,其撤銷對易滿分公司的起訴,僅向希可爾公司主張權利。希可爾公司提出希可爾公司與易滿分公司共同在《圖書出版合同》甲方處蓋章,是合同共同一方主體;且需要理清三共同侵權人的責任大小和責任份額,故易滿分公司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參加訴訟
判決結果
北京希可爾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北京希可爾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北京希可爾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石婷婷
人民陪審員周立霞
人民陪審員李海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博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