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廣州市魯班建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39447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聯公司”)訴被告廣州市魯班建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班公司”)、第三人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峻、武妍,被告魯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正元,第三人中建四局的委托代理人鄔思玲、李驍璇,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聯公司訴稱:2013年4月27日,原告海聯公司與被告魯班公司、第三人中建四局簽訂了《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合同(標段二)》(以下簡稱“案涉合同”),第二條約定由魯班公司負責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標段二)(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的具體施工及管理。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工期自《單位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至魯班公司竣工并通過本合同約定的全部驗收之日止。第十條第(三)項第22款約定魯班公司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周內向海聯公司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第十一條第3項約定魯班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工期內通過竣工驗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暫定總價款的0.2‰向海聯公司支付違約金。第十一條第12項約定魯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海聯公司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或提交后未按海聯公司通知的時間和海聯公司核對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暫定總價款的0.2‰向海聯公司支付違約金。根據案涉合同的約定,魯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附件五《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一期、二期確保正負零上部結構施工計劃橫道圖》(以下簡稱“施工計劃”)中確定的工期進行施工,該施工計劃中所有施工項目的最晚結束時間為2013年7月1日。根據《工程質量驗收申請》顯示,截止至2017年1月16日,魯班公司才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并申請竣工驗收,且工程竣工驗收時仍然存在部分質量問題需要進一步整改,因此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嚴重晚于案涉合同的約定,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工程逾期天數為1295天。根據案涉合同的約定,魯班公司應當向海聯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人民幣4824124.82元(工程暫定總價款人民幣18625964.55元×0.2‰×1295天)。另外,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6日進行了初步竣工驗收,根據案涉合同的約定魯班公司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兩周內即2017年1月30日前向海聯公司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但魯班公司一直拖延提交工程結算資料,直至2017年7月5日海聯公司才收到相應的結算資料,因此,魯班公司逾期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共156天,根據案涉合同第十一條第12項的約定,魯班公司應當向海聯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違約金581130元(工程暫定總價款人民幣18625964.55元×0.2‰×156天)。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人民幣4824124.8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竣工結算資料的違約金人民幣58113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魯班公司辯稱:1、案涉工程與第三人中建四局總承包的位于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A2-1地塊的海聯大廈工程(以下簡稱“海聯大廈工程”)是同一個工程,樓宇是一個整體,要進行基礎驗收,在施工過程中,原告不斷變更設計導致工期順延,并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參與的工作會議紀要顯示各方一直密切配合,案涉工程將“順做法”施工改為“逆做法”施工后,案涉合同約定的工期已變更為按原告方要求“工程節點”完工,海聯大廈工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提前完工,海聯公司與總承包方中建四局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5年9月20日,最后竣工日期是2015年2月2日。2、實際上,被告曾經提交過結算資料,但原告稱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故將被告的資料都退回了。3、關于交付時間,2015年4月13日的工程業務聯系函顯示案涉工程在2015年4月已經交付使用。4、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除反復強調工程節點外,沒有提及合同約定的工期問題。2013年9月10日的《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紀要》顯示被告已完成工程地基基礎加固工程樁基礎改造分部并通過驗收,被告是按照原告要求的工期節點完工。5、案涉工程所在的海聯大廈整體工程提前完工,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6、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案涉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是2013年7月1日,原告主張的權利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支持。
第三人中建四局稱:1、中建四局不是案涉工程的發包人,也不是施工方,作為總承包單位其僅承擔配合責任,并非案涉合同的實際權利義務人。2、從案涉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只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工期出現延誤也與第三人無關,海聯大廈項目為爛尾樓工程,海聯公司將海聯大廈項目發包給第三人的同時也將地下加固工程作為指定分包另行發包給被告施工,第三人施工的范圍僅是地上部分,施工作業面是由被告施工完后移交給第三人的。3、案涉工程的結算資料由原、被告直接對接,第三人不清楚是否存在逾期。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海聯公司(發包方、甲方)、魯班公司(承包方、丙方)及中建四局(總承包方、乙方)共同簽訂了案涉合同,約定:第一條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為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標段二,暨案涉工程)。2、工程地點為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A2-1地塊。第二條承包范圍和內容。根據甲方審核蓋章的設計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甲乙雙方將案涉工程委托丙方施工及管理,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總承包管理和施工配合。第三條承包方式。1、案涉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包材料損耗、包臨設、包文明施工、包場地清理、包建筑及生活垃圾清運、包工程驗收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包總承包管理費、包措施費用、包物價上漲的形式由丙方承包。2、結算方法:工程量按照甲方確認的竣工圖紙、圖紙變更及現場簽證進行計算,套用附件三、四《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清單報價表(標段二)》及《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部分結構支撐工程(結構托換一)》中綜合包干單價進行結算。承包單價中沒有的項目,其單價由丙方報甲方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第四條工期。(一)工期自《單位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至丙方竣工并通過本合同約定的全部驗收之日止,具體工期詳見附件五施工計劃。(二)如遇下列情況,丙方須在發生簽證事由2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丙雙方代表簽證,工期相應順延;否則視為丙方放棄簽證的權利,工期不予順延;1、因甲方原因影響工程項目進度,如未按時交出場地、接通水電、甲方變更設計影響施工;2、不可抗力因素。第七條工程總價款及付款方式。(一)工程總價款。工程暫定總價為人民幣12808630.71元…當工程項目變更較大時,甲丙雙方應及時對工程預算總價款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后的工程預算總價款作為付進度款的依據。(二)付款方式。合同三方均同意,每筆款項甲方以轉賬支票的形式支付工程款項給乙方,乙方扣除當期總承包服務費和水電費后,在三日內支付給丙方。1、合同簽訂后10天內,甲方支付合同暫定總價的10%作為工程備料款。……4、工程完成初驗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付至工程暫定總價的85%。5、辦理竣工驗收和結算手續后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款的97%。6、余款3%作為保修金。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保修終結手續,甲方在按合同約定扣除保修期間應由丙方支付的各項款項和違約金后結清保修金。7、月度工程進度款必須在甲方對當月已完工內容進行初步質量驗收并合格后方可支付,對質量不合格的部分,甲方應予以扣除相應款項待丙方整改完成并通過復檢后并入下月進度款支付。第十條三方義務。(三)丙方義務。22、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周內向甲方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并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核對工程價款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核對工程款,于竣工驗收后的一個月內完成結算。第十一條違約責任。3、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工期內通過竣工驗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暫定總價款的0.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12、丙方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和甲方核對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暫定總價款的0.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此外,案涉合同附件五《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一期、二期確保正負零上部結構施工計劃橫道圖(2013.4.23)》載明,工程計劃開始時間為2013年4月12日,計劃結束時間為2013年7月1日。
2013年8月,海聯公司(發包方、甲方)、魯班公司(承包方、丙方)及中建四局(總承包方、乙方)簽訂了《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標段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案涉合同補充協議一”),約定:一、工程變更。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對案涉工程作相應的調整,并按圖施工。二、工程款變更及支付。因工程設計變更,故增補《議定價格》(附件一)作為案涉合同的補充內容,分項綜合單價包干,按實結算。本次工程變更部分所應增加的工程款暫定總價為人民幣4317333.84元,附件一綜合包干單價為案涉合同綜合單價項目的補充,結算工程量在案涉合同中計算。付款方式:除甲方無需按照案涉合同第七條第(二)項第1條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及無需按照案涉合同第七條第(二)項第4條:工程完工初驗合格后10天內付至工程暫定總價的85%外,其它仍按案涉合同的約定支付等內容。
2013年9月10日,《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紀要》顯示由魯班公司施工的案涉兩標段工程中海聯大廈基礎加固工程樁基改造分部工程經建設單位海聯公司、監理單位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公司、設計單位廣州瀚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等部門驗收合格。
2014年7月24日,海聯公司向魯班公司廣東海聯大廈基礎加固項目部發出的《工程業務聯系函》稱,經海聯公司巡查,發現地下室有部分加固工程尚未完成,要求魯班公司配合監理公司將地下室所有加固改造工程檢查一遍,并于7月30日前完成。
2015年8月11日,海聯公司、魯班公司、中建四局又簽訂了《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合同(標段二)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案涉合同補充協議二”),約定:一、工程變更。為配合海聯公司售樓達到關鍵節點,地下室加固改造工程按逆做法施工。二、工程款變更及支付。因施工方案改變,施工難度增加,本次工程變更部分所應增加的工程款暫定總價為人民幣1500000元等內容。
2015年9月18日,魯班公司向海聯大廈項目工程部提交了兩份《工程質量驗收申請》,稱魯班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申請予以審查和驗收。該《工程質量驗收申請》經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審核認為案涉工程“個別部位未達標準,須整改到位”。
2017年1月16日,魯班公司再次向海聯大廈項目工程部提交了《工程質量驗收申請》,稱案涉工程已經完工,申請予以審查和驗收。
2017年7月1日,魯班公司制作了案涉工程的《工程結算書》,后向海聯公司提交了該《工程結算書》。
2017年9月18日,海聯公司項目工程部向魯班公司發出了《工程結算資料整改通知書》,稱項目工程部已于2017年7月5日收到案涉工程竣工結算書,經初審,存在以下問題:未有現場雙方確認原結構需拆除墻體平面圖紙;方案補充(結構托換一確認版、托換二現場確認平面支撐圖紙);竣工圖紙內涉及設計變更部位表達不清楚,無明確索引;結算書內簽證有未審批確認(HLDS-20,25),要求魯班公司按要求整改并盡快補充相關資料至項目工程部。
另,2012年11月15日,海聯公司(發包人)與中建四局(承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建四局承包位于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A2-1地塊的海聯大廈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工程的土建及粗裝飾、水電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等,以及對發包人另行獨立發包工程的配合;合同工期為總日歷天數1035天,計劃開工日期為2012年11月20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5年9月20日。
2012年12月,海聯公司、魯班公司及中建四局共同簽訂了《基礎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魯班公司作為承包人負責廣東海聯大廈基礎加固工程(標段一)(以下簡稱“案涉標段一工程”)的具體施工及管理。
2013年8月,魯班公司向海聯公司、中建四局、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公司發出了《工作面移交函》,稱魯班公司已按《-0.550層四個樓梯間板洞鋼結構高支模荷載轉換平臺方案圖》完成了鋼平臺的所有制安工作,魯班公司認為該四個鋼平臺已具備搭設高支模的工作條件,正式移交該工作面給中建四局,但魯班公司又稱由于鋼平臺下的鋼管支撐柱以及臨時砼樓蓋等輔助工作還未全部完成,中建四局在澆筑高支模的砼前,魯班公司及各方還需進一步落實核查荷載轉換平臺的所有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等。
2015年3月3日,經廣州市天河區建設和水務局審查備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建設單位名稱為海聯公司,工程名稱為商業、辦公樓工程1幢(廣東海聯大廈),工程地點為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A2-1地塊,工程規模為建筑面積133310平方米(地下3層、地上35層),開工日期為2013年4月16日,竣工驗收日期為2015年2月2日,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竣工驗收意見均為驗收合格。
2018年,魯班公司以與海聯公司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本院,要求海聯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本院分別以(2018)粵0106民初2703、2704號案立案受理。2019年,魯班公司以與海聯公司、中建四局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本院,要求海聯公司與中建四局支付工程余款及違約金,本院分別以(2019)粵0106民初17030號、(2019)粵0106民初17031號立案審理。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案發函查詢,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協助司法查詢復函》,函復:經查,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前經原廣州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穗規驗證〔2015〕97號)同意通過規劃驗收。該復函的附件《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穗規驗證〔2015〕97號)及附圖附件顯示:2015年2月15日,海聯大廈工程經廣州市規劃局核定合格,建設單位為海聯公司,建設項目名稱為商業、辦公工程1幢,建設位置為天河區珠江新城A2-1地塊,建設規模為地上35層(部分6層)109045平方米;地下3層24265平方米。
庭審中,各方陳述以下內容:1、海聯公司、魯班公司、中建四局均認可案涉工程已由海聯公司投入使用。2、關于魯班公司與中建四局負責的工程范圍。海聯公司及第三人中建四局均稱海聯大廈工程與魯班公司負責的案涉工程及案涉標段一工程之間沒有關聯;魯班公司則稱海聯大廈工程與案涉工程及案涉標段一工程是一個整體,屬于同一個工程。3、關于竣工時間,海聯公司認為案涉工程的實際竣工時間是2017年1月16日;魯班公司則認為案涉工程與海聯大廈工程是一個整體,其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2月2日,又稱案涉部分工程即樁基礎改造分部早已于2013年9月10日竣工,而2015年9月18日魯班公司也曾向海聯公司申請過竣工驗收。3、關于交付時間,海聯公司稱魯班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將案涉工程交付給原告使用;魯班公司則稱案涉工程是2015年2月2日即海聯大廈工程整體竣工并通過驗收便交付給海聯公司使用。
原告海聯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合同(標段二)》;2.《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一期、二期確保正負零上部結構施工計劃橫道圖》;3.《工程質量驗收申請》;4.《工程結算整改通知書》;5.(2018)粵0106民初2703、2704號開庭筆錄;6.工程業務聯系函(編號:HLGC-LB-031)(復印件);7.工程業務聯系函(編號:HLGC-LB-035)(復印件);8.工程業務聯系函(編號:HLGC-LB-042)(復印件);9.工程聯系單(編號:LB-2015-4-07-1)(復印件)。
被告魯班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合同(標段二)》;2.《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標段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3.《廣東海聯大廈地下室加固工程合同(標段二)補充協議書》;4.《春節趕工費及獎罰通知單》(復印件);5.《報告》及《致函》(復印件);6.《工程業務聯系函》(復印件);7.《會議紀要》(復印件);8.《工程業務聯系》(復印件)、《工程任務通知單》(復印件)、《工程聯系單》(復印件);9.《結構圖紙目錄》;10.《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總說明》;11.《結構加固設計總說明》;12.《梁加大截面加固表示方法說明》;13.《抗撥錨桿布置平面圖》;14.《獨立基礎布置平面圖》;15.《底板結構圖》;16.《墻柱加固大樣》;17.《負一層結構圖》;18.《負二層人防結構圖》;19.《負二層非人防區結構圖》;20.《地下室負一-負二層墻柱布置平面圖》;21.《地下室負一-負二層墻柱大樣圖一》;22.《地下室負一-負二層墻柱大樣圖二》;23.《地下室負三層墻柱布置平面圖》;24.《地下室三層墻柱大樣圖一》;25.《地下室三層墻柱大樣圖二》;26.《標高﹣0.050結構圖》;27.《標高-0.550結構圖》;28.《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紀要》;29.《工作聯系函》;30.《工作業務聯系函》;31.《處罰通知單》;32.《會議紀要》;33.《趕工協議書》;34.《催款函》、《請款報告》;35.《工程質量驗收申請》;36.《文件簽收條(標段一)》;37.《文件簽收條(標段二)》;38.《工程往來文件簽收本》;39.《工程聯系函》;4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4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42.《工程質量驗收申請(2017年1月16日)》;43.《魯班公司宣傳光盤及文字說明》;44.《城建檔案》;45.《標段一結算書》;46.《標段二結算書》;47.《施工組織計劃》(標段二);48.《廣東海聯大廈(珠控商務大廈)建設工程檔案資料》(復印件)。
第三人中建四局提交了以下證據:1.《工作面移交函》(復印件);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竣工驗收備案表》;4.《關于(2019)粵0106民初39446、39447號案第三人的回復》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魯班建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逾期竣工違約金人民幣1653985.65元。
二、被告廣州市魯班建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逾期提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竣工結算資料的違約金人民幣581130元。
三、駁回原告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9640元,由原告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負擔32161元;被告廣州市魯班建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74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宇
人民陪審員武慧峰
人民陪審員蘇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梁怡筠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