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穗控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06民初5260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繼公司)與被告廣州穗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峰、被告穗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唯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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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許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本金290000元,利息25177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期限為自款項應付之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貨款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電氣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交付電氣設備產品,合同總金額29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被告拒絕履行合同。截至起訴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貨款29000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穗控公司辯稱:被告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合同第8.1條約定合同是自預付款到帳后才生效,該份合同事實上在簽訂后并未支付預付款,所以合同并未生效。2.涉案的貨物本身原定用于湖南常德的變電工程,該工程已經沒有繼續再施工,所以該份合同也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
經審理查明:許繼公司與穗控公司簽訂一份《產品銷售合同》,約定:穗控公司為實施湖南110kv金沙變電站,向許繼公司采購交換機等設備,合同總金額為290000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30%預付款,穗控公司提貨前3日內支付設備價款的30%,剩余尾款在投運前或貨到40日內全部結清,兩個以先到為準;貨物由許繼公司代辦運輸;穗控公司未按約付款,遲延超過5個工作日,超過即日起算的10個日歷天里,穗控公司應按合同總額的每日1‰支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20%;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各自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在預付款到賬后即時生效。
現許繼公司主張其已按約于2018年3月底發貨,但未收到貨款。
對于已發貨的事實,許繼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也未舉證其訴前催款的情況。穗控公司稱合同簽訂后一直未支付預付款,也未要求許繼公司送貨,事實上,穗控公司與該工程總包方的合同已終止履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14元,由原告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廖敏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謝宜靜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