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2執1963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峰公司)與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0)蘇0282民初980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載明: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貨款123784.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784.54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3368元,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98元、財產保全費1470元,由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由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支付)。嗣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東峰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過短信送達形式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合議庭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6月25日、9月23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人民銀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土地、車輛、公積金等財產信息,經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審理中凍結的銀行賬戶到期日為2021年10月22日。所有查封措施到期若需續凍應在凍結到期前一個月向本院提交書面續凍申請,逾期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3、經核查,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案較多,無可供執行的財產。4、經本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調查被執行人的應收債權,向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債權,嗣后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對協助執行提出異議,無可供執行的應收債權。5、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鑒于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過電話約談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協助執行通知書、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案執行到位金額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282民初980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邢旭東
審判員魏濤
審判員丁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偉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