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厚與宋濱、宋佳羽所有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2民終6687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忠厚因與被上訴人宋濱、宋佳羽及原審第三人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資公司”)、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冶公司”)、上海市寶山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局”)、上海寶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啟物業公司”)、上海寶啟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啟房產公司”)、姜淑梅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民初68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忠厚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宋濱、宋佳羽的起訴或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宋濱、宋佳羽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李忠厚與寶啟房產公司之間,就上海市寶山區蕰川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建立的是委托(出售系爭房屋)合同關系,并不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即使認為李忠厚和寶啟房產公司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債權),系爭房屋所有權因為沒有變更登記,寶啟房產公司并未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物權);二、寶啟房產公司、清綠藍公司無權出租系爭房屋,寶啟房產公司、清綠藍公司和宋濱、宋佳羽之間沒有成立公房租賃合同關系;三、根據寶啟房產公司同意與宋濱、宋佳羽建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意見,直接確認房屋權屬歸宋濱、宋佳羽,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四、寶啟房產公司和宋濱、宋佳羽之間將要就系爭房屋建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債權),即使認為寶啟房產公司對系爭房屋擁有所有權,宋濱、宋佳羽也無權對李忠厚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宋濱、宋佳羽共同辯稱,不同意李忠厚的上訴請求。一審中李忠厚一開始認為系爭房屋是他的。但是經過庭審,宋濱、宋佳羽以及一審法院都認為本案已經涉嫌刑事,故在2020年8月10日裁定中止審理,宋濱、宋佳羽于2020年8月14日去公安報案。在報案過程中,2020年9月李忠厚到法院做了一個筆錄,明確確認系爭房屋其實不是他的,愿意將系爭房屋返還給開發商。因為其已于2001年將系爭房屋出賣,房款用于折抵寶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寶楊路房屋”)的部分房款。也正是因為這份筆錄,公安之后沒有進行刑事立案。一審庭審中李忠厚仍舊陳述系爭房屋不是他的,由法院來判定系爭房屋的權屬。開發商在一審中也表示同意直接將系爭房屋過戶給宋濱、宋佳羽?,F二審中,李忠厚推翻自己之前的陳述,改口稱系爭房屋仍舊是屬于他的,對于這一點宋濱、宋佳羽不予認可。如果李忠厚在二審中再次改口說系爭房屋是他的,那宋濱、宋佳羽認為該案已經涉嫌到刑事,應當移送公安處理。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資公司述稱,國資公司與本案無關。
寶啟物業公司述稱,進戶時是宋濱到寶啟物業公司來拿的鑰匙,付的物業管理費。
寶啟房產公司述稱,堅持一審意見。
二十冶公司、房屋管理局及姜淑梅未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訴訟意見。
宋濱、宋佳羽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歸宋濱、宋佳羽共同共有,李忠厚及姜淑梅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1年3月22日,住房改革辦公室(甲方)與李忠厚(乙方)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約定乙方自愿購買甲方出售的系爭房屋,建筑面積計75.1平方米,扣除付款折扣后,房屋實際付款金額30193元。2001年3月15日,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寶山支行房改業務部出具個人購房交款憑證,購房人姓名為李忠厚,實收金額31827元。2002年5月16日,系爭房屋經核準登記至李忠厚名下。
2001年12月20日,上海清綠藍環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綠藍公司”)(拆遷人、甲方)與宋濱(被拆遷人、乙方)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乙方原居住西大楊175號房屋,屬私房性質,乙方接受甲方的拆遷安置。甲方安置乙方在五級地段應安置房屋居住面積26.5平方米,甲方提供系爭房屋一套,居住面積32.26平方米。2001年12月28日,調配單位清綠藍公司、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及新配房經營管理單位寶啟房產公司共同出具《住房調配單》,房屋受配人為宋濱,新配房地址蕰川路XXX弄XXX號XXX室,租賃戶名宋濱,家庭主要成員宋佳羽。2001年12月21日,寶啟物業公司向宋濱出具業主進戶收取費用明細事項,包含首期大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共計2725元,并向宋濱出具了相應款項付款收據。2002年4月8日,宋濱將戶口遷入系爭房屋。
2001年6月12日,寶啟房產公司(甲方)與李忠厚、李佳、姜淑梅(乙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乙方向甲方購買寶楊路房屋,建筑面積為130平方米,總房價款暫定208368元。寶啟房產公司向李忠厚等人出具了總價為207856元的購房款發票。2001年9月19日,寶啟房產公司與李忠厚等人簽訂《房屋交接書》,向李忠厚等人交付了寶楊路房屋。
本案審理中,李忠厚本人到庭陳述兩套房屋取得的經過。2001年從單位分得系爭房屋,由于是六樓,覺得太高,就在同一開發商處購買一套商品房,就是寶楊路房屋,并與開發商協商,由開發商將系爭房屋出售,抵一部分寶楊路房屋的房款。后李忠厚交了剩余的房款,并順利得到寶楊路房屋,各種手續均由開發商辦理。本案宋濱、宋佳羽應當起訴清綠藍公司或者開發商,系爭房屋李忠厚應當過戶給開發商。一審審理中,寶啟房產公司向法院遞交情況說明,載明,系爭房屋應為寶啟房產公司名下未售公房,因當年操作不當致使登記在李忠厚名下,現同意與宋濱、宋佳羽建立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關系,將系爭房屋出售給宋濱、宋佳羽,因該房屋出售產生的價款將另行協商解決,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為便于解決糾紛,方便操作,同意法院判決將系爭房屋直接過戶至宋濱、宋佳羽名下,無需先過戶歸還寶啟房產公司。
一審另查明,2013年5月2日,宋濱與案外人楊秋芳經法院調解離婚,案號為(2013)普民一(民)初字2065號,楊秋芳自愿放棄系爭房屋使用權,離婚后居住問題自行解決。
2010年12月12日,國資公司出具《關于注銷上海清綠藍環境建設有限公司決定》,寫明“上海清綠藍環境建設有限公司已完成清算,本公司確認其清算合法,如有未了事宜,由本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清綠藍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注銷。
李忠厚與姜淑梅系夫妻關系,系爭房屋于2020年6月14日登記至姜淑梅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李忠厚的自述可知,李忠厚在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取得系爭房屋相應權利后,因不滿意系爭房屋樓層,與寶啟房產公司協商另購寶楊路房屋,將系爭房屋的出售款抵扣部分寶楊路房屋房款。后李忠厚通過上述方式取得寶楊路房屋權利,故雙方的上述協議已實際履行。李忠厚的上述陳述與寶啟房產公司提供的銷售備忘錄、收條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采信。故系爭房屋權利應由寶啟房產公司獲得。后系爭房屋通過清綠藍公司及寶啟房產公司調配給宋濱、宋佳羽,并由宋濱、宋佳羽自2001年12月起一直在系爭房屋內居住至今,宋濱、宋佳羽理應享有系爭房屋的相應權利。本案糾紛的發生系因寶啟房產公司未及時收回系爭房屋產權導致,應當予以糾正。李忠厚明知其不享有系爭房屋產權,仍將權利轉移登記至其配偶姜淑梅名下,其轉讓行為無效。故系爭房屋權利應當恢復登記至寶啟房產公司名下,并由寶啟房產公司與宋濱、宋佳羽建立公有住房租賃關系。寶啟房產公司自述同意與宋濱、宋佳羽就系爭房屋建立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關系,將系爭房屋出售給宋濱、宋佳羽,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因該房屋出售產生的價款,并同意法院判決將系爭房屋直接過戶至宋濱、宋佳羽名下的意見,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綜上,法院確認系爭房屋由宋濱、宋佳羽所有,李忠厚、姜淑梅應當配合將系爭房屋產權過戶登記至宋濱、宋佳羽名下。判決:上海市寶山區蕰川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由宋濱、宋佳羽共同共有,李忠厚及姜淑梅配合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400元,由上訴人李忠厚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劉金
審判員劉海邑
審判員王偉
法官助理朱敏
書記員莫莉菲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