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冀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河北冀物金屬回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15民初49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冀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河北冀物金屬回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21年2月期間,河北省石家莊市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了限制性防控措施,被告河北冀物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派員無法來滬開庭,經該被告申請,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審理。后因河北省石家莊市解除防控措施,故本院恢復審理后2021年4月27日組織原、被告進行證據交換。因查明案情需要,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追加蕪湖華源礦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2021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但原告及第三人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原告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朱俊
審判員陳佳琳
人民陪審員林承豐
書記員吳曉非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