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沁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晉0431民初181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沁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沁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慧敏,被告山西沁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廉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978元,從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至的逾期違約金105305元(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年利率24%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計算,以及從2020年11月19日起至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的違約金),共計21728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鉆探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山西沁源的山西中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氧化鋁項目水文井工程鉆探工程,工程預計總價為347700元,工程總價按實際完成工作量計算,設備進場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000元預付款,水文孔鉆探工程結束后,剩余工程款可并入廠區詳細勘察工程款中支付,如廠區詳細勘察在水文孔鉆探工程結束半年內未開工,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在2016年6月6日簽訂了山西中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氧化鋁項目水文井鉆探工作量結算表,雙方結算總價為161978元。但被告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剩余111978元遲遲未付,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山西沁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辯稱,本案沁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根據原告和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書第九條約定,本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建設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時,由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約定,本案應當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因此沁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本案中原告稱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訴狀中稱的逾期違約金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綜上,被告要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鉆探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項目為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山西沁源的山西中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氧化鋁項目水文井工程鉆探工程,工程預計總價為347700元,工程總價按實際完成工作量計算,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在2016年6月6日簽訂了山西中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氧化鋁項目水文井鉆探工作量結算表,雙方結算總價為161978元,被告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剩余111978元未付。
另查明,原、被告簽訂的《鉆探工程施工合同書》第九條約定:“本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承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發包人、承包人同意由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發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山西沁鋁太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開庭前向本院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書,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有仲裁條款,沁源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史艷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秦媛媛
判決日期
2021-10-08